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心得体会范文 >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三篇

www.16system.cn 2022-07-18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好范文网分享的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三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篇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二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体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创造性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显著成效。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深入把握“四种形态”这一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有机联系,找准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勤学笃行,为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举旗帜,提高政治站位。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着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学习运用监察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主张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我们党一贯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方针,主动把“四种形态”要求融会贯通运用到监察工作和反腐败实践中。要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着重了解监察对象单位的政治生态和监察对象个人的政治表现,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分类施策,既要及时纠正“四个意识”不强的一般性问题,也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的典型问题,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立起来、严起来。

  知行合一,积极探索实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帮助转隶干部学习领会“四种形态”要义,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全委的思想拧成一股绳,始终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贯穿于整条监察业务链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把教育挽救干部作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学习政策法规等手段,迅速补齐筑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第一道防线。要在第二、三种形态上下功夫,全面探索运用监察法明确的政务处分手段,动辄则咎,防止干部由一般违纪违规坠向违法犯罪深渊。要毫不放松第四种形态,“零容忍”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反腐利剑锋芒常在。

  强桩固基,完善自身建设。强有力的“护林系统”是履行好监察职能的保障。海沧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眼望整片森林,积极构建“一线化立体式全覆盖”监督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创造有利条件:配置力量“一线化”,转隶干部全部充实到业务一线,区纪委监委从事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的人员占比超过总编制数的75%,努力确保人林比例适当;监督格局“立体式”,形成了区纪委监委居中坐镇、巡察组游击清扫、派驻组蹲点驻防的三支“护林员”队伍;监督对象“全覆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实现对区直机关部门和街道两大“主林区”无死角监督。下一步,海沧区将继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整片森林都尽情沐浴在监察的阳光下。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三篇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及《监察法》的意义不仅为了自律更为了用好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自我意志办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很高,对当前法律体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统一的法制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精神统一,代表着一个有序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只有法制统一,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统一的行为准则。当然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更应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