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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实施方案

www.16system.cn 2023-12-11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以下是好范文网分享的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实施方案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国资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强化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国有企业良好形象,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根据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国资财评〔20xx〕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和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汇总上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考虑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因素,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原则上应将资产负债率高于重点监管线或存在其他突出债务风险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对其投资、融资等业务实施严格审核,督促企业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建立本息兑付风险防范台账并及时更新,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三、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管理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落实《关于加强浙江省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浙国资发〔20xx〕7号)要求,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债务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比例进行限制,市属国有企业永续类融资工具超过净资产40%的部分视同带息负债管理,对新增永续债实行严格审核。严格对外担保管理,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未落实有效保障措施的不得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严控企业间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融资管理,严禁承接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政府建设项目,严禁对该类项目输出资金信用,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四、规范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引导各级企业积极利用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优化负债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进一步降低债务风险、更好发挥资金效用。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国资监管机构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债券发行事项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企业根据国资监管机构作出的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企业对债券发行的核准、发行、兑付及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按照《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把防范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督促国有企业严格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和最高限额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结合实际,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要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国资监管机构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妥善化解风险。

  六、依法依规处置债券违约风险

  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控股股东和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要千方百计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通过债务重组(包括债务展期、债转股、打折兑付、分期兑付、减免利息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引进战投、并购重组等化解危机。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严禁通过转移财产、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七、着力规范债务筹集资金使用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募集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及运营效益。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建立大额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八、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僵尸企业”处置等措施,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九、形成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合力

  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把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战略规划、投资管理、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各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金融等部门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市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共同做好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当地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着力提升债务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能力,增强国有企业发展韧性,提高区域国有经济发展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强化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防止出现企业债券违约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应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指标,市、县所属国有企业按照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债务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控。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与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要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高负债国有企业要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各职能部门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坚持把握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相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融资和债务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维护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控

  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控制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结合企业现阶段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隐性债务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量分类确定其他管控指标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风险监测。按照出资关系,县属国有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确定本地国有企业管控指标并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风险监测。

  三、重点管控风险突出企业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向出资人定期报送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出资人监测发现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的企业,应督促其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并将其存在的债券违约风险报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投融资性质国有企业的自我风险管控。具有投融资性质的国有企业要把防范债券违约作为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要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规范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建立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动态管理制度,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四、完善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结构。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保持合理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财务稳健、有竞争力。要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要加强隐性债务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

  (四)加强控负债防风险的日常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对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对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应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五)强化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的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六)增强国有企业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明晰企业的发展定位,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围绕核心业务逐步调整业务结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例,在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多元化发展,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五、强化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外部约束机制

  (七)强化考核约束。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重点管控企业,要将降负债规模、降资产负债率、降融资成本、降生产成本、控投资项目、清收应收账款及存货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控负债防风险要求。

  (八)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重点关注企业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九)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的配套措施

  (十)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鼓励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国有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强化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充分实现市场价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十二)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以增加经营效益为前提,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留存利润补充资本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十三)积极推动重组,依法实施破产。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稳工作。

  七、加强国有企业控负债防风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四)明确各类主体责任。市属国有企业是落实控负债防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深化内部改革,强化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可持续经营。对落实本意见不力和经营行为不审慎导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落实本意见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相关金融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情况,审慎评估企业债务融资需求,平衡股债融资比例,加强贷后管理,开展债务重组,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目标和约束标准,分解落实、细化要求、加强指导、严格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五)履行监督报告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适时将各类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以及按照规定应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则,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时,应报告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情况。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导和监督问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全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3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xx〕1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129号)文件精神,结合环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三大攻坚战”之一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将其作为今后三年全县金融工作的重点内容,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为抓手,以打击逃废债务、清收不良贷款为重点,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宣传、媒体曝光、司法处置等多种途径,调动多方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清收措施,确保在此次行动中清收现有不良贷款50%以上,切实达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2、县法院:负责加大对金融机构胜诉未执行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案件的执行力度,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为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切实提高执结率;对全县确认后的恶意逃废债务的“老赖”名单公布曝光,曝光渠道不限于电视台和政府的网站,同时指定专人配合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3、县检察院:负责侦办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逃废银行债务事件中涉及经济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指定专人配合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4、县公安局: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和骗贷行为,同时指定专人配合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5、县扶贫办: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和监管工作。

  6、县工商局:负责对确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及个体户,根据相关部门的函告,限制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事项。

  7、县人社局:在人员招录时将人民银行出具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8、县农牧局:对存在逃废债行为的人员采取限制其享有优惠政策措施,配合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金融扶贫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9、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对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土地、规划、房产、税务等手续适当简化,费用进行优惠,对需要出具伤残、救济等证明给予支持。

  10、县金融办:与人民银行共同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组织工作;负责政府各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配合衔接工作,协调抽调公检法及各乡镇人员参与配合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赖债户限制其享受各项扶贫优惠政策的资格。

  11、人民银行环县支行:负责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宣传,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金融机构报送“老赖”名单,将各行确认后的起诉名单报送至法院,将未起诉但已形成不良并且长期清收难的“老赖”名单依照保密协议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共享;掌握和督促各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化解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不定期编报此次专项行动简报。

  12、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指派专人全力配合不良贷款清收小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全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13、县内各金融机构:成立各自不良贷款清收小组,摸清本机构不良贷款和恶意逃废债企业及个人底数,确定不良贷款清收对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需要法院公布的“老赖”名单;向人行环县支行提供需要按照保密协定在各行之间内部共享的未起诉但已形成不良并且长期清收难的“老赖”名单;及时补充完善“老赖”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停止对“老赖”发放新贷款;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项宣传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由人行环县支行牵头制定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专题联席会议。

  (二)集中宣传阶段(7月1日—7月14日)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在县城、广场、集市和信用环境较差的乡镇街道等人流密集场所,通过宣传车辆、LED电子显示屏、设立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征信、普惠金融知识,对此次专项活动进行宣传,对后期活动打击成果及时宣传报道。同时,各金融机构在每季度清息前10日通过短信等通讯方式向借款人发出清息通知,提醒及时清缴利息。

  (三)集中清收阶段(20xx年7月15日-10月15日)

  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前期清收工作,对确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老赖”名单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对“老赖”进行司法处置。对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条件,而债务人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安机关接到债权银行的报案后,要快速侦结查处;对达不到公安立案标准的较大失信违约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及时审理,快速执行。活动开展期间,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案件线索,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并建立银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对已公布的失信人员联合采取“三不”(即不开户、不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措施,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任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各金融机构均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要提高其失信成本,确保活动实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于10月30日之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意义,“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故意侵犯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企业及个人,或包庇、纵容有关企业及个人逃废银行债务行政不作为的有关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诚实、守信”列入企业和个人考评内容,凡有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建立全方位的协调处置机制和工作合力。公安、法院、检察等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逃废债务活动的主力军作用,通过曝光处置一批金融“老赖”,最大限度地挽回银行经济损失,重塑金融生态环境。对于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在被认定和制裁的过程中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原申请金融机构同意并提出书面报告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协调停止或撤销正在进行的认定与制裁。

  (三)加强督导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专项活动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同时,在处理涉及银行资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