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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3篇

www.16system.cn 2023-07-02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下面是好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选择。

  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篇一

  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规则,是街道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为切实加强党工委对街道整体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工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组议事规则》、《党工委会的工作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党工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条集体领导原则。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街道党工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的权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平等原则。党工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四条分工负责原则。党工委作出的决定,党工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第六条街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定期听取各站办(所)、各村居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出决定和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涉及街道“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八条讨论确定党员大会方案、听取和审议党工委工作报告、纪工委工作报告。

  第九条街道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街道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街道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第十二条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和收支方案,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定期听取和决定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需要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方法

  第十八条党工委会由党工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工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党工委会的议题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工委书记审核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工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党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主任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工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工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定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工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二条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工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四、决议贯彻

  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纪工委书记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会报告。各站办所、各村居要按照党工委会决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党工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应件件落实,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

  五、会议纪律

  党工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先报党工委书记同意。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期间,与会同志应严守机密。涉密文件、资料须妥善保管。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工委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工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工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工委有关规定的党工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上级党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篇二

  为进一步推进街道党工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决策公开透明,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及《镜湖区直属党工委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经党工委集体决策。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公示、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党工委的集体领导作用,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工委集体议事范围,主要为“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包括: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它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5.讨论决定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教育文化、宣传统战、民主法制建设及政治、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讨论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基层党组织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7.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8.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向下属单位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9.研究街道3万元及以上支出。3万元以下支出由办事处主任主持召开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10.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1.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月初、月中各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2.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街道党工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党工委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委员,根据决策需要,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5.党工委会议议题会前由各社区、科室对需上会议题进行整理,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沟通,经党工委书记审定后,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综合保障办公室收集上会。党工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

  6.党工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拟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事先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凡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应先行协商,一般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有的事项要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并形成有关材料。

  7.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党工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工委书记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

  8.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工委会议提交考察材料。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街道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和有关委员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是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三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四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街道党工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

  10.党工委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党工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工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工委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并由记录人做好记录。

  11.党工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工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党工委会后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初稿经涉及议题的党工委成员会签后,呈党工委书记签字印发。

  12.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议题、议题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四、决策的纪律、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1.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对制定、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由街道党群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

  3.街道纪工委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4.街道各科室、各社区应严格遵守党工委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适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篇三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工委(党组)的决第行为,高规销党委集体错导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执行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需决定的贯彻落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工委(党组)是本街道各类组积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确保中央、省、市、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党工委党(组党)委要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明严格通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街道党工委(党组)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党工委(党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社区、企业、机关、社团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期所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三)讨论研究本街道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级评定,干部职工资金福利分配原则,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等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社区、村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规模较大的投清、工程建设,金额较大的资金的使用、物资(物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其中有关全局性重大事宜的决策,党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七)对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大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基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成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报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党工委(党组)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工委(党组)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党委会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两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二)会议讨论,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三)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这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旬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时,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成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四)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项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五)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纪律、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道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党委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不得擅白向外泄露。

  第十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这或党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委会研究表决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