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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整改方案

www.16system.cn 2022-08-02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下面是好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违建整改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违建整改方案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有效遏制并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我市2010年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职能,规范建设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用地和建设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最大限度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益蔓延趋势,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治范围

  南宁市六城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清理整治内容

  1、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越审批内容的违法用地;

  2、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含临时)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四、清理整治的步骤、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公安、国土、规划、城管、工商、建设、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市属媒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分类定性阶段(8月20日-11月20日)

  市国土局、规划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务必做到宣传政策到位,调查摸底细致,定性分类准确,并按要求登记造册(登记普查标准另行公布),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台帐,为今后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提供详实的调查数据。

  调查摸底应当按照轻重缓急,分步骤进行。第一阶段重点调查须集中整治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待重点整治阶段结束后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集中清理、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9月25日)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凡违法用地上建设有违法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未按期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涉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查处方案和期限完成);其他涉及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其他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五、部门联动

  (一)国土部门负责提出违法用地调查摸底和登记普查的标准,负责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责令恢复耕种条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督察组提出对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移送案件。

  (二)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和登记普查的标准,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制止,组织拆除违法建设。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并填写摸底排查统计表。

  (五)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施工企业非法建设行为。

  (六)公安部门为有关部门采取的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提供保障,负责侦办涉嫌“两违”犯罪的案件。

  (七)工商部门对相关部门已查处的利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责令相关企业、个体经营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八)法院负责受理、审查国土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两违”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履行强制执行职能。

  (九)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停水、停电及停气等措施。

  (十)监察部门负责审查“两违”案件的处分建议,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督促检查各单位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六、立法保障

  市国土部门尽快启动立法程序,通过地方性法规将授权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土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

  市规划部门在《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公示、供水、供电及供气企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予供水、供电、供气等内容,多举措保障我市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实施。

  市法制部门负责草拟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方案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保障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切实做到机构、人员、任务、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国土、规划、城管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靠前指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工作职责,扎实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部门间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做到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打击效果。

  (三)强化督查,健全机制。建立工作报告、督查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督查,及时掌握动态,推进工作开展,督查情况及时通报。

  (四)加强督导,严格问责。由检监察部门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政府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土地、建设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压案不报,导致重大违法案件发生或群体性上访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违建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规划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维护我镇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全镇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现和完成以下总体目标:

  (一)指导和帮助广大农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的意识;

  (二)遏制违法建筑势头,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秩序;

  (三)完成违法建筑的巡查任务、建立和落实违法建筑巡查长效机制;

  (四)加大抢建、超建建筑的拆除力度。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镇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成员:

  (一)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工作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市、镇有关清理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巡查、限期整改、依法拆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巡查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职责:负责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定期巡查及督查考核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负责对违法建筑发放停工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将巡查的违法建筑进行拍照取证登记造册,为今后的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提供事实依据,同时严格执行巡查执勤,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来电、来访所反映违法搭建等相关信息。

  巡查时间:为有效防止新的违法建筑的搭建和及时了解掌握已有违法建筑信息,决定实行每周一至周四为规定巡查时间,周五至周天抽查。

  (三)综合执法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职责:执法组成员在完成单位日常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执法组相关工作,在有执法任务时严格按照党政综合办公室安排,在指定时间和地点集结,并听从组长和副组长指挥。

  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为镇辖区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予以拆除:

  1、未经审批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在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未经审批在规划道路上、管线上、公共绿地上或现状道路上、管线上、公共绿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4、未经审批在老宅地、村内空闲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5、宅基地申请后未按土管、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建设且影响规划无法改正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后旧房未拆的;

  7、集镇区内建一层以上住宅、各村建两层以上住宅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8、未按建设工程相关要求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可消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9、准备在近期实施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施工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0、在高压走廊、道路保护范围内,影响安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1、其他未经市、镇发改、土管和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责任划分

  违法建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规划站审批的则由规划站牵头负责、土管所审批的则由土管所牵头负责,未经审批建设的由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委会、社区负责各自地域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应上报。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行政执法中队责任

  1、日常巡查工作;

  2、责令未审批就进行建设的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并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后仍续建设的,联系相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阻止施工;

  3、违法建设行为的证据收集及法律程序的履行等;

  4、简单违法建筑的拆除;

  5、复杂、较大违法建筑拆除方案的制定,拆除时市执法局增援人员的协调等工作。

  (二)各村委会(社区)责任

  各村委会书记及社区书记是辖区治理违建的第一责任人,各片区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1、宅基地划分后新房建好旧房未拆除的,由村委会负责拆除;

  2、翻新的老房屋由村委会负责日常监管和拆除;

  3、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简易围墙、棚圈、厕所、栅栏或在公共用地上私自堆放的石头、砖块、草垛等由村委会(社区)负责拆(移)除;

  4、宅基地划分后,私自改地方、私自超占面积,未按放线位置建设的,由村委会(社区)负责日常监督并上报镇规划站;

  5、村庄规划区以外,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的,村委会(社区)负责日常监督制止,并上报镇国土资源所;

  6、房屋建设30厘米以内的,村委会必须制止并上报。

  (三)国土资源所责任

  1、未经审批在村庄规划区以外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所牵头负责;

  2、占用耕地、林地等因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所牵头负责。

  (四)规划站责任

  1、经审批宅基地划分后,私自改地方、私自超占面积,未按放线位置建设且村委会(社区)制止不听的,由规划站牵头负责;

  2、集镇区已办理规划手续的批后监管工作。

  五、农村新建房屋的上报要求

  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房屋必须符合“安居富民”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并且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镇域内建设两层以上楼房的(集镇区内一层以上),必须到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违建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标本兼治、优化环境,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住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为国庆节、全运会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整治原则

  (一)全面部署、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依

  法惩处,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二)对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在接受处罚、补缴规费、采取改正措施后,依法完善规划许可手续。

  (三)对不能够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查封施工设备、予以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并处罚款。

  (四)对顶风而上新开工建设的违法工程,依法采取查封工地、机械设备或拆除等强制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三、职责分工

  (一)综合执法局是违法建设处罚主体,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调查取证,依法下达相关文书,提出处罚或处理建议,拟定强制拆除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活动。

  (二)建设管理(规划)局是城市规划管理主体,负责宣传规划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公开规划许可事项,提供规划技术支持意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三)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四)公安局负责违法建设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并保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安全。

  (五)房管局负责房屋确权和交易市场管理,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和临时建筑办理权属登记,会同工商、税务部门查处房地产违法开发经营行为,制止房屋非法交易行为,禁止将违法建设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场所。

  (六)平阴镇政府和园区办事处是治理本辖区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指导、监督、考核所属村(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准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规劝、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向所在镇(办)报告,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不得向违法建筑工地和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供水、供热和供气,已经提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服务业务的,要立即纠正;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告知阶段(2015年8月28日-2015年8月31日)。各责任单位通过电台、电视、报纸、明白纸、车载喇叭、登门入户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等法规,宣传整治违法建设的目的、要求和原则,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规划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5日)。以镇(办)、村(居)为单位,采取自行申报和逐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违法建设逐片、逐村、逐户地进行调查,摸清具体的数量、面积和现状,然后归集分类、建立台帐,为开展整治提供基础数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9月6日-2015年9月30日)。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对拒不履行拆除决定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措施。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县镇村“三-级”管理、建设项目跟踪监控、违法建设监管绩效考核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和形成整治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营造舆-论环境。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镇(办)、村(居)、新闻媒体等部门或单位,采取设立专栏、专题、宣传站,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宣传栏、宣传车、明白纸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整治政策。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整治工作的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为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