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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www.16system.cn 2022-07-18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以下是好范文网分享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全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合格率100%,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一是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二是严格控制涉及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实行部门联合审批,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入园区。三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四是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按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缓冲带。(牵头单位:乡经济发展办;责任单位:乡党政办、乡综合执法中心、乡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龙新自然资源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乡党政办、龙新市场监管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一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二是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牵头单位:乡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龙新派出所;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扎实做好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一是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二是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整顿,重点突出涂料、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三是在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积极推广使用低毒性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安全环保工艺技术和产品,逐步淘汰直接使用氯气消毒杀菌技术,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牵头单位: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一是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等标准规范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二是对不满足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确保按期完成。三是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乡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全乡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改造升级,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未达到要求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

  3.规范设置企业平面布局。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和生产作业区实行四区分离,继续实施智能二道门管理系统。二是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三是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在2021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四是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1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一是对全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等。二是做好其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警示教育。在警示教育期间,对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开展考核,对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三是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在2021年底前达到10%以上,2022年底前达到30%以上。四是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6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所有新入职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一是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责。二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不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三是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一是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活动,重点打击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期按要求落实整改、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控不到位、“三违”现象突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三是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各类商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储存酒精等危险化学品,润滑油调和设施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等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龙新自然资源所、龙新派出所、乡经济发展办、龙新市场监管所、综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一是各地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二是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鼓励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三是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一是在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具备接入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和监控数据的接入工作。二是按程序及时处置已接入系统的地区和企业预警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的综合分析研判,定期组织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风险。三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有关本部门(本企业)信息化监管系统与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整合、融合,逐步建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在线巡查、监管执法、统一指挥、应急处置等功能。(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一是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二是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服务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一是统筹全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相对集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或队伍。二是统筹相关部门每年预算安排,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三是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乡综合执法中心;责任单位: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继续巩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三年行动计划成果

  1.巩固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成果。对照《保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保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进度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标准要求,逐项检查评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现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着力解决共性问题等目标任务治理不彻底或完成质量不高的,重新制定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计划,着力补齐短板,补强弱项,推动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2.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既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都要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出实招硬招,主动突破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根据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要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方向、措施,以高端化、智能化、特色化、绿色化为方向,推进煤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底前,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和整改提升工作。2020年10月底前,省政府将公布化工园区分级情况。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或D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新建化工园区,由各市级人民政府报省政府认定。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属地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年底前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逐一再次进行核查,对核查情况要公开通报,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鼓励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集中的区域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专用车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防“城围化工”,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2020年5月起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在任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同时进行现场作业的人数要小于10人。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推广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积极应用低风险危险化学品代替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

  5.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实施力度,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执行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督促有关企业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要求,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继续推进化工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2022年底前,全市至少扶持建设一所,或与其他地区合作建设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产教融合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4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把好准入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年度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具备相应履职能力的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大型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提高标准化创建工作质量,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县(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异常工况处置以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存在重大隐患以及风险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新能源”、“孵化器”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辖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加大财政支持保障力度,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监管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以及将现有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送专业院校进行教育培训。承接省应急厅指派的骨干企业对口帮扶阜蒙县工作。各市、危化品重点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按照国家部署,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按照国家部署,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标准化评审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文件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应急救援资源优化整合,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要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风险清单、隐患和问题清单、任务和措施清单、成果清单等“四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化工企业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按要求报送“四个清单”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发改、工息、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要将重点任务列入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废物、煤改气、洁净型煤、垃圾填埋场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安全整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局规范合理;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强“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及渣土、垃圾、污水、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同步落实安全规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

  一是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系列标准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落实贮存安全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二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等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三是各地重点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照企业申报材料,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一是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严厉打击不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行为或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突安全管理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危险废物流向,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修订完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各地根据地区危险废物产生的类别、数量,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等多种方式,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风险。加快高危险等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

  (四)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一是各地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二是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和防范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

  (五)开展“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的频次。构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进村入户排查洁净型煤炉具密封不严、积灰堵塞、排气不畅、私自加盖密封盖等问题隐患,积极推广使用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

  (六)开展渣土和拉圾填理、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

  (七)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审核验收,确保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办法,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本方案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和风险隐患摸排梳理,,落实各项安全整治主体责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过程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要实施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区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辖区内、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