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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www.16system.cn 2022-06-14
  工作方案是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做了最佳安排,并具有较强的方向性、导性粗线条的筹划,是应用写作的计划性文体之一,在现代领导科学中,为达到某一特定效果,要求决策助理人员高瞻远瞩,深思熟虑,进行周密思考,从不同角度设计出多种工作方案,供领导参考。以下是好范文网分享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保障平安石径建设,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司法确认”为切入点,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当地、在部门,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防线。

  二、目标要求

  通过充分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健全调解组织服务和司法便民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司法确认”为切入点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社)、矛盾不上交、信访不上行、诉讼不上升”的目标,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三、组织保障

  为保障我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特成立石径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专班如下:

  组 长:

  成 员:

  石径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乡综治中心,由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何文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综治中心负责人陆剑锋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重点任务

  (一)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平台

  1.建立石径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石径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由乡综治中心管理,设主任1名,办事人员1名,聘用人民调解专职人员1名,调解员3名。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完善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组建、管理调解专家人才库及对专职人民调解进行选聘、培训、管理和考核;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审查、分流、委派、交办,指导开展重特大矛盾纠纷化解,并对指派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办和责任查究;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第三方调解组织与同级人民法院对接衔接“司法确认”等工作。

  2.建立村(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将各村(社区)综治负责人、群众工作站结合起来,建立村(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实现与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无缝对接,中心设主任1名,配备工作人员2名。

  (二)健全以“司法确认”为切入点的诉调对接机制

  1.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按照“五有六统一”要求(五有:有办公场所、组织体系、规章制度、资料台账、工作标识;六统一:统一印章、标识、程序、徽章、文书、标牌),指导各村(社区)、部门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督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稳控责任,健全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动态化管理机制,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联动调解工作大格局,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疑难案件、群体性事件进行认真分析研判、集体会商、专家会诊,确保将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一线。

  2.健全“司法确认”衔接机制。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指导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司法确认”工作,对调解成功并有“司法确认”必要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予以“司法确认”,依法保障调解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法庭)要依托同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之间建立高效衔接机制,及时对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予以确认,实现关口前移。

  (三)织密第三方调解组织服务网络和以综治中心、法官工作站为重点的基层司法便民服务网络

  1.织密第三方调解组织服务网络。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按照“行业对口、专业对应、因地制宜、按需而设”的原则,在劳动薪酬、征地拆迁、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消费、婚恋家庭、土地、林地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乡、村两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要吸纳“五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将适合由第三方调解组织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交由调解,构建“第三方调解”新格局。

  2.建立健全以综治中心、法官工作站等为重点的基层司法便民服务网络。强化乡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整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能,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法官工作站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村级专职调解员等作用,不断推进诉讼服务、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等司法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应全力推行“互联网+调解”纠纷化解新模式,推动矛盾纠纷调解申请在网上办理、调解工作在网上进行、“司法确认”在网上衔接,真正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一是由乡司法所牵头,全面完成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建设,配齐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各村(社区)完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设,全面推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人均不少于0.2元纳入乡财政预算,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经费按每年每个不少于3000元纳入乡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矛盾纠纷化解调处“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发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高标准、高质量、高规格建设村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将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通过调解程序依法解决纠纷的主动意识,为全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办法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察看,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规范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规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2)惩处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规范、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道,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创新,依法依规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总体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类调解组织、队伍、机制和保障建设,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区、矛盾不上交”,为建设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区司法局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区人民法院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1.人员组成。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证3-9名成员。

  (1)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公检法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长(街道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乡镇(街道)政法书记担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人(可由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助理员、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担任)。

  (3)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社区)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区)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村组长(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网格员、村干部等担任,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顾问、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担任)。

  (4)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费者协会、旅游、劳资、生态环境、物业、土地流转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各设立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区民政局、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设立部门业务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设立部门自行安排,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1人(可由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司法助理员、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担任)。

  2.阵地建设。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需达到“八有”标准。即有调解室、有人员、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台帐、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1.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严格落实村居(社区)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级及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应分类梳理、逐一登记造册,责任到人,限期化解,并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附件1)。

  2.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区、乡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区级每月、乡镇(街道)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学习贯彻上级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对重大疑难棘手矛盾纠纷案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化解跨行业、跨地区突出矛盾纠纷;研究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督促各单位落实。

  3.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制度。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非公职人员)调解成功、录入如法网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并制作规范人民调解案卷的,以及区法院特邀调解员、驻点值班律师调解成功、录入调解平台、制作案卷、经区人民法院审批后,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以奖代补案件补贴。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案件补助由设立部门自行解决。

  4.落实司法确认制度。经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区人民法院依法尽快办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村、乡、区矛盾纠纷“431”分级化解长效机制,即实行村、乡、区三级矛盾纠纷逐级调解机制,村级至少调解4次,乡镇(街道)至少调解3次,区级至少调解1次。

  1.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分级调解4次。村级按照村小组长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网格员或调解员——综治专干——村居(社区)书记或主任的顺序逐级开展调解工作。村小组长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排查、走访时发现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未调解成功的报村居(社区)调解委员会,先由网格员或调解员介入调解,再由综治专干介入调解,最后由村居(社区)书记或主任介入调解。仍未调解成功的,在2日内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登记表》(附件2),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次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都应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的,制作全区统一样式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进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登记。

  2.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以及村居(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调解3次。乡级按照调解员或包村干部——政法书记——党(工)委书记或乡镇长(街道主任)的顺序逐级开展调解工作。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村级调解委员会上报的矛盾纠纷,先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安排调解员及包村干部进行调解,再由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政法书记)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共同调解,最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乡镇镇长、街道主任)主持调解,较重大矛盾纠纷党(工)委书记必须参与。仍未调解成功的,在2日内由调解员填写《永定区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表》,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次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都应做好调解记录,调解成功的,制作全区统一样式的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进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登记。

  3.区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乡镇(街道)上报的纠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纠纷后,根据纠纷案件的类别建立台帐,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纠纷案件报分管副区长,由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仍未调解成功的,应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区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负责调解各设立单位移交的矛盾纠纷。即各设立单位对涉及本单位或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先自行组织调解2次,调解不成功的,再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调解,并办理矛盾纠纷移交手续。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室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全区统一的人民调解案卷,并将调解结果及时反馈给原单位。例如:医患纠纷,先由医院科室自行调解,再交院医务科调解,最后才能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医调委调解成功后要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并将结果反馈给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