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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

www.16system.cn 2022-11-26

代建合同(精选16篇)

代建合同 篇1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将 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代理业务的内容、形式: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 内容。

  1、招标代理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 招标代理形式:邀请招标

  二、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1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 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乙方代理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 委托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 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收取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帐,全部费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一次性付清。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工作情况选择一次性支付 元或仅支付 元,乙方均无异议。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代理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2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3

  项目业主单位(甲方):

  项目代建单位(乙方):

  

  第一部分 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项目业主单位):

  乙方(项目代建单位):

  根据《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精神,明确由甲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由乙方为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展开相关建设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建协议。后续代建项目由指挥部书面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本合同执行。

  一、项目概况

  1、代建项目: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

  2、项目建设地点:延平新城区域内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隧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长846.5米,20xx年1月加固

  K0+000~K0+060及本次抢险加固设计主要针对+060~+480段破损未加固段落。

  4、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约500万,由甲方拨付。

  二、代建方式:项目代建方式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代理。

  三、项目代建范围

  项目前期阶段含项目设计委托及审批等工作。实施阶段所涉及项目咨询、监理、施工队伍选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组织、协调、控制和

  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以审批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分阶段控制投资。

  2、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3、项目工期目标: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为控制目标。

  4、前期工作目标:以满足相关行政审批为目标。

  甲 方:

  (盖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20xx年 月 日签订于X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工作职责和范围

  (一)甲方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

  1、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2、布置、下达项目建设内容明确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意见,提供项目用地;

  3、代建单位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等文件编制、审查。

  4、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5、根据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用款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6、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代建单位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更换;

  7、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有关手续;

  8、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前期经费、工程进度款和代建管理费;

  9、《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X政综

  [20xx]17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乙方作为项目代建单位,主要负责:

  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工程开工建设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规划许可、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消防、人防等行政许可手续。

  2、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组织项目可研、水保、环评、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与可研、水保、环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项目业主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的依据;

  5、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交会计报表;

  6、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

  7、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业主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8、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业主单位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9、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10、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按月向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申请拨付资金,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11、在项目业主单位的监督下,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配合业主单位办理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12、会同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13、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业主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14、会同监理单位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5、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

  16、《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

  [20xx]171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出现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负。

  2、乙方负责督促本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承包商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三、廉政建设规定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办事。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

  3、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补贴等各种好处费。

  4、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第三方报销任何应个人支付的费用。

  5、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对公正贯彻落实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6、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8、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在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审定、工程结算等问题上徇私舞弊

  9、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提请项目廉政监督工作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取消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取消代建单位在我市工程建设方面的投标资格、评优晋级资格以及罚款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经

  济赔偿;性质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知送达

  1、甲乙双方均保证本合同所书之住所是真实有效的,并以该住所作为双方书面联系之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所书之住所作为联系地址。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人手传递或挂号信或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如需反馈还应确定反馈时间。人手传递自接收人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挂号信自投邮之日起的第3日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投邮之日起的第2日即视为送达。

  3、除需要提交项目建设决策的请示、文件等外,合同一方接受对方提交的一般工作联系函,原则上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六、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本着谅解信任的原则,力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当地政府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费参照《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南政综〔20xx〕171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收取。双方约定所承担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费率标准为项目投资额的2.5%;代建管理费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每个项目结算一次,每半年拨付一次。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报送申请拨付相关代建项目管理费支付报告,列出各代建项目完成投资应拨付的管理费用,甲方审核后及时拨付。在项目竣工前拨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拨付20%。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乙方应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一)付款方式:建设资金由乙方申报、甲方负责拨付。

  (二)建设资金申请拨付审批流程:

  1、乙方在每个月的25日前以书面形式,根据代建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及建设计划,向甲方申报当月已完成的建设资金申请以及下一个月的建设资金需求计划,报甲方审批。

  2、甲方根据核批情况,一周内将资金拨付到乙方建设资金账户。

  (三)项目各类款项拨付要求:

  1、施工单位申报的当月份已完成的资金申请,须经监理单位及乙方审核、签署意见后再呈报甲方审批。

  2、建安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按月拨付给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价款拨付比例按工程合同约定。

  3、其他类别的款项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批,由乙方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工程变更管理

  1、乙方应综合分析工程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事先控制措施,减少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的发生。

  2、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核准。

  3、工程变更参照《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南政综[20xx]171号)文件中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

  4、因工程变更造成总投资调整的,代建管理费应做相应调整,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不变。

  四、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相关手续。验收过程若发现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落实整改。

  2、在工程移交验收时,乙方需提供相关工程资料供甲方存档。

  3、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违约责任和奖励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支持,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职责,

  尽量避免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共同完成建设任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其他方违约金和赔偿金。

  1、乙方未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尽义务,影响到甲方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因管理不力造成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业主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决算超过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代建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组织相关的专业工作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项目业主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项目代建管理费1‰;即:违约金=管理费总额*延长工期(日)*1‰。

  4、由于项目业主原因导致应支付乙方的项目建设资金延期支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由于项目业主或其他政府审批部门的原因导致代建工作延误、暂停等,乙方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延长工期(日)*1‰。

  6、乙方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项目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项目业主将上报,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乙方代建业绩。

  六、其他

  1、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

  使用功能实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他施工。

  2、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以及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x政综[20xx]171号)文件精神解决。文件未明确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由项目业主报市监察局、发改委和财政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代建合同 篇4

  项目名称: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万______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万______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签章)代建人:_________(签章)使用人: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邮编: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_________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X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X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_________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___奖励比率(_______%)

  注:_________'工程费用节省额':_________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_________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的项目经理:_________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

  第四十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_________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代建合同 篇5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 农业项目咨询,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双方合意达成条款如下:

  一、受托事项:

  委托乙方实施 农业项目咨询 ,委托期限为 20__ 年 月日至 20__ 年 月 日。

  二、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完成项目所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2.提供项目进行中所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3.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乙方付款;

  4.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合同价款;

  5. 不得委托乙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

  6. 其他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三、乙方责任:

  1.在甲方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

  2.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工作;

  3.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标准,交付项目工作成果;

  4.合同履行期间,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遵守项目履行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5.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四、项目内容:

  申请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

  深圳市菜篮子示范基地

  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无公害产地证书

  农业部颁发的无公害产品证书项目

  五、项目完成标准、时间与质量考核

  以两年为期把以上甲方委托办理的农业认证项目以拿到证书为准,如果有哪一项不通过的,退回已收取的相关的咨询费用;已通过并拿到证书的,则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余下的款项。

  六、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 咨询费:根据乙方完成的咨询项目内家,双方约定本项目服务费用共计¥ 元整(大写 元整),付款期限约定如下:

  a) 甲方应在合同签约当日付合同总金额的 40 %,即¥ 元整(大写 元整)给乙方;

  b) 甲方应在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上门考察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 元整(大写 元整)给乙方;

  C) 甲方应在获得认证证书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即¥ 元整(大写 元整)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或项目所需资料、信息,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甲方负责其后果。

  2.乙方应按照进度安排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如果无故拖延或因能力不足无法完成的应承担其后果,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3.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如对项目完成质量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判。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 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七、其它: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协议属于项目委托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建合同 篇6

  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______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___X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___X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建合同 篇7

  立契约书人:委建人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建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地标示

  本契约房屋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地号土地内定名“______名宫”,经暂编号A区______栋______楼的房屋一户。

  第二条 房屋面积

  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第三条 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 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备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五条 甲方所订购房屋的室内隔间装饰及设备工程,其施工标准悉依______市政府______局核准的建造执照图说按图施工,如甲方要求变更或增减等,须征求乙方同意,惟属大楼整体装置者不得删减,变更后的工程款由双方协议定之,但以不少于本契约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与乙方,甲方未缴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双方对变更后工程款未能达成协议或甲方拒绝或延迟交付所增加变更的工程款时,视为甲方取消变更或增减,乙方仍按本契约原定项目施工。

  第六条 工程期限

  本契约房屋建筑工程,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七百个工作天完工,并以开始申请使用执照为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乙方不负迟延完工之责。

  (一) 甲方未依约定付款办法的规定交付价款时。

  (二) 甲方要求变更内部隔间与设计,致迟延完工时。

  (三)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灾人祸或法律法规限制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时。

  (四) 本工程屋外排水沟及巷道铺设工程,不受本条约完工时限的拘束,水电等的接通供应悉凭该公用事业作业程序而决定。

  第七条 保固期限

  本契约房屋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对本契约房屋建筑结构,乙方应负责保固一年,但天灾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损毁者不在此限(门、窗、玻璃及水电配件、油漆、瓷砖等乙方不负责保固)。

  第八条 甲方订购本房地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整,包括下列房屋及装修土地价款。

  (一) 房屋及装修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整。

  (二) 土地价款为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包括建筑基地,道路用地及地上物补偿金、土地改良费、公共设施用地等费用。

  第九条 付款办法

  本契约房地总价为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仟元整,分为自备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优惠贷款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甲方应按下列进度,将分期付款表上的金额,经乙方通知于缴款期限内缴付乙方,绝不拖延短欠。

  第十条 贷款办法

  本契约房屋甲方如须办理银行贷款时,应另行与乙方签订委托代办贷款契约书及委任书以凭办理贷款事宜。

  第十一条 甲方如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约(第九条)所规定工程进度的约定付款时,其逾期部分甲方愿自通知交款日后第五天起,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上项滞纳金于补交其应付款时一并付与乙方,如逾期滞纳达十五天,经乙方催告仍延不交付时,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解除本契约及代办贷款委托书,代管印章委托书等与本契约有连带关系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已缴的款项现金部分由乙方没收,以为抵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并得将甲方所订购的房地另行出售与第三者或为其他处分,甲方绝无异议,甲方若依前条约定的付款规定,以票据支付时,甲方保证兑现,如有遭退票情形等,视为甲方未缴款,依前述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本约房屋如乙方非因第五条的情形而逾期交屋时,其每逾一日按买卖总价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与甲方,如乙方因本身因素不履行交屋,及半途发生纠葛不能出卖等情况时,除应将既收价款全数退还甲方外,并应赔偿所付价款同额的损害金予甲方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契约的损害赔偿总额。倘因政府颁布禁建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交付本契约房屋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契约,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付价款加计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 本契约房屋已登记于甲方名义,如甲方违约拒付款项,经乙方催告仍不交付时,甲方同意名义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甲方不得另有其他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订购本房屋土地,其房屋产权及基地产权的移转登记事项,乙方负责于本房屋建造完成,经政府主管单位发给使用执照,及甲方依约履行其义务后,乙方负责聘请代书与甲方共同委托统筹办理,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应提出的证件及在有关文件上盖章,连同各项税捐交与乙方或委托的代书以资办理。甲、乙双方应负担的费用如下:

  (一) 建筑物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用)各项规费及代办产权登记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 本契约土地移转过户前的土地价款及移转过户时发生的增值税由乙方负担。

  (三) 本契约房地移转登记及质押贷款的抵押权设定登记移转规费,公定契纸、印花税、保险费及代办手续费均由甲方负担。

  (四) 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所发生的房屋税、地价税、工程受益费不论甲方已否迁入或抬头为任何一方,均由甲方负担如数缴清不得异议。

  (五) 以上各项应由甲方负担的费用,如由乙方先行垫付或代缴,甲方应如数归还需要。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

  本契约房地产权登记由乙方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土地移转登记,建物所有权登记及贷款抵押权设定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契约房地,乙方保证产权清楚,绝无任何纠纷或设定他项权利现象,如有任何纠葛,乙方应负责清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于本房屋完工并接通水电之日起,无论所开列单据的抬头为任何一方,均就负担下列费用:

  (一) 本户水电基本费用。

  (二) 本房屋自领得使用执照日起的房屋税。

  (三) 属于本房屋公共使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水电费用。

  (四) 属于本建筑清洁保持、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整理、操作与维护等事项,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管理费用。

  (五) 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 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下列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 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 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 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 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 通知送达

  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按本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之日期为送达之日。

  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 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约房屋变更设计,须以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后委托乙方办理,所需工程费用经双方议定价格后,差价由甲方于变更同时给付乙方,但经不减少于原定总价为原则,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间内给付时,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取消变更设计的要求,乙方为避免影响工程的进度,得按原合约图说施工,甲方绝无异议。

  (二) 乙方通知交屋并给迁入证明前,甲方绝不进行本约房屋自行装潢施工。

  (三) 本契约书于付清所定价款办妥交屋手续、土地移转登记完毕甲方领取所有权同时,本契约书及本约有连带关系的契约、附件,甲方得一并由乙方收回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契约的约束与效力

  (一) 甲方未付清房地价款及未取得乙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契约房地的权利与义务自行转让他人,但经双方同意后,本契约所约定事项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受让人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 本契约附件视为本契约的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未规定的,依据本契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必要时由甲乙双方洽定。

  第二十三条 契约分存

  上述契约事项经双方同意,恐口头无凭。特立本契约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自签订日起升效,印花税由甲乙双方自贴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本契约的权义,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合同 篇8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建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建方),兹为房屋委建事宜,双方协议订立本契约,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地坐落:_________等_________号土地上,_________形式_________楼房屋约_________平方米(含阳台、公共设施在内,以土地局核定的图样为准),精确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丈量结果为依据。

  第二条 本约房屋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包括房屋造价以及施工用料说明所列各项在内)。

  第三条 付款办法

  一、自备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应依下列期限按时交付。

  (一)第一期签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签约时交付(包括订金在内,不另立据)。

  (二)第二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开工时交付。

  (三)第三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地下层基础结构完成时交付。

  (四)第四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第壹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五)第五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第贰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六)第六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第参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七)第七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第肆楼结构完成时交付。

  二、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如无需贷款的,应依下列期限按时交付。

  (一)外饰完成时交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使用许可证时交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三)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交屋日期三天内将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及其他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全部付清后乙方应将本约房屋交付予甲方。

  第四条 前条第二项如办理贷款时,应依另立的代办贷款委托书的约定办理。

  第五条 前条第二项贷款,甲方应自使用许可证领到日起至贷款领到日止支付银行放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乙方。

  第六条 本约房屋的施工标准,按建筑管理机关核准的建筑图说及本约所附施工说明办理,不得有省工减料现象发生,甲方对于内部装设变更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所需工料费用另行计算。

  第七条 乙方应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_________工作天内完工,如有逾期,乙方愿每逾一日给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作逾期罚款金,但如因天灾人祸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故发生,或因甲方变更设计,或甲方延迟交款所致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关于楼下空地及楼顶阳台使用权属范围如下

  一、楼下空地除公共通行的楼梯、通道、畸零地、分割地外均属底层所有人保管使用。

  二、四楼屋顶阳台除公共设施外,归顶楼所有人保管使用。

  第九条 楼梯、通道、及巷道均系公共通行,任何一层住户均不得放置影响通行的物品以利通行。

  第十条 本约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各项产权凭证由乙方负责提供,于房屋完工时,交由乙方特约的代书统一办理,登记所需的房屋契税、监证费、登记费、复丈费、印花税、代理费等,按通知期限内由甲方负担并交付予乙方。

  第十一条 若因使用道路,政府课征有关道路的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临时税捐时,均由甲方按所占的持分土地面积分担。

  第十二条 本约房屋所需缴纳的房屋税,自本工程完工水电接通之日起,其税单不论开具甲方或乙方名义,皆应归甲方负担缴纳。

  第十三条 本约乙方已向土地局领得建造许可证,并依计划施工,而甲方未及时列为起造人时,乙方已完成部分工程所需契税,则依法由甲方负担,但若经列为起造人,甲方不得要求变更起造人名义,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约甲方应付乙方的各期价款应于接到通知书五日内给付现款,倘逾十五日仍未缴付的,即视同自愿放弃权利,本约即行作废,所缴价款俟甲方自行另召新订户以一个月为限,逾一个月则乙方可没收甲方所缴的全部价款,以及已完成的房屋,甲方均无异议。逾期损失计算标准,自逾期缴款日起至另召新订户之日止每逾一日以人民币_________元计算。此外,若甲方以支票支付应付的款项,倘支票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兑现时,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本约房屋移交甲方接管后,乙方负责保修一年(门窗、玻璃、水电配件或非因施工不良导致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甲方应凭乙方所给迁入证明及本契约书始得迁入,并取得迁入证明前必须缴清各期款顶、各项税费以及代书费。

  第十七条 本约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为监造施工,甲方不得因其他原因中止或片面解除本约,乙方为工程的进行及施工的监造,均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若有本约所未规定事项,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方式,依照一般工程惯例处理。

  第十八条 本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委建人)(盖章):________  乙方(承建人)(盖章):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监造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代建合同 篇9

  甲方(项目业主单位):

  乙方(项目代建单位):

  根据《X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精神,明确由甲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由乙方为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展开相关建设工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就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代建协议。后续代建项目由指挥部书面委托,双方权利义务可参照本合同执行。

  一、项目概况

  1、代建项目: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

  2、项目建设地点:延平新城区域内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隧涵洞抢险加固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隧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长846.5米,20xx年1月加固K0+000~K0+060及本次抢险加固设计主要针对+060~+480段破损未加固段落。

  4、项目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约500万,由甲方拨付。

  二、代建方式:项目代建方式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设计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代理。

  三、项目代建范围

  项目前期阶段含项目设计委托及审批等工作。实施阶段所涉及项目咨询、监理、施工队伍选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组织、协调、控制和管理等工作。

  四、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以审批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经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分阶段控制投资。

  2、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3、项目工期目标: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工期为控制目标。

  4、前期工作目标:以满足相关行政审批为目标。

  甲 方:

  (盖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签订于X

代建合同 篇10

  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xx..-20xx..,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X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X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表人: 地址:

代建合同 篇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代建合同 篇12

  甲方:

  乙方:

  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xx年12月9日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见附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共同承接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工作,为了更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投和代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照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xx年12月9日签订的本项目《投资和代建合同书》约定进行投资和代建。

  二、本项目资金筹集

  本项目住宅部分的资金,可由广丁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来筹集。其中一期住宅部分资金先由乙方垫付,待一期工程竣工后30天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及其他措施筹集资金一次退还。但一期非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款项及还建住户中超面积部分的款项,同期到位并于工程建设中。

  本项目二期住宅部分的全部资金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通过销售非还建住房面积及其他措施来筹集,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程序进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如因拆迁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正常 履行并因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下列合同或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20xx年12月9日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投资和代建合同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南宁市古城路2号职工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有关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13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__.7.1-20__.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 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万元的 2 %计算,其中----*万元,———*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的)30%计**万元;

  3、------工程进行一半时,再支付代建费的4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

  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费支付方法按此进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

  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第十条 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 竣工审计决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代建合同 篇14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建合同 篇15

  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7.1-.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代建合同 篇16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授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荷谐花园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委托代建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委托代建工程概况

  二、委托代建内容:代表甲方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施工图纸设计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全面管理,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包括竣工资料的移交和竣工审计结算的办理。授托人不得将委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三、委托代建工程期限:自20xx年 10 月 6 日至20xx年 10 月 7 日。

  四、委托代建工程合同金额:暂定(大写)伍佰柒拾万元整。待竣工审计结算后,根据本合同条款结算实际代建费用。

  五、委托代建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建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0万元;当委托事宜(施工)完成7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200万元,其余代建费用待乙方全部完成代建事务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汇票方式支付。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背了上述条款,将按合同代建费用总额的10%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附则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签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授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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