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计合同万能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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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计合同万能2022 篇1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具有技术水准及本工程具体情况,本着精益求精、精诚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工程室内装饰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建筑面积:
3。使用性质:
4。房屋结构:
二、设计程序: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费按套内建筑面积M2×元/M2计取。阁楼设计费按套内建筑面积(如要求特别创意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非特别创意的按一半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M2×元/M2计取,设计费总计元。
2。设计协议签订后,即由甲方付与乙方方案设计定金为总设计费的%,即元。
3。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测后在天内,提出设计构想,形成设计方案平面图,创意透视草图,由甲方审阅。
4。在甲方确认平面方案图并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即总设计费的%元后,乙方在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包括平面布置图,天花平面图,效果图(共公区域效果图一张),立、剖面图等。
5。施工图由甲方负责确认,确认后甲方在索取图纸时,须支付尾款,即设计费的%元。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2个区域以上的效果图应事先说明,并应于方案设计前付清效果图成本费(效果图元/张)。现甲方要求绘制部位效果图张,总计元。
7。施工图由甲方签字确认后,并由乙方盖好公司公章后,施工图才算正式有效。否则应为无效,乙方不对所有施工图负责。
8。其它约定: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变更,引起设计修改,须另付修改费。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3。事先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在施工中途甲方提出2次以上的修改,乙方工作量相应增加设计费。
4。对未经甲方确认的,或未付清设计费的图纸均不能外带。
5。施工中,甲方要求更改设计图纸必须经乙方同意。如甲方提出的修改图纸影响房屋结构或装修内部结构,乙方不同意修改,而甲方执意要改的,其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6。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按设计费双倍收取违约金。
7。负责承担要求设计师外出考察或选料时所需的出差费用。
8。凡甲方在设计图纸上签字或付清全部设计费后三天内未提出异议者均作为甲方对设计图纸的签收和确认。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3。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设计定金。
4。乙方负责向甲方施工时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四、其它:
1。本合同中所称室内装修设计系解决功能,艺术性的“形”的设计,而不含原有建筑构造的安全鉴定,及其构造变更后的加固和技术措施。若业主需要应另行委托设计。
2。凡本设计在实施前甲方或施工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应遵循相关规范与要求。若有差异均应以规范或审批结论为准,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或施工企业在实施前均应与设计师进行图纸交底,凡未会审交底而进入施工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3。如本设计项目非本公司施工的,由于甲方所请施工公司或施工队不理解图纸而需乙方多次到施工现场的,市区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元/次的外出费,市区外甲方应支付乙方元/次的外出费,甲方承担交通费及旅差费。
4。对甲方提出的有违反设计规范的建意及要求,乙方有权不予采纳,如甲方要求乙方强制采纳设计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公司设计合同万能2022 篇2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经营地点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
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合作人分工
一、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
20年月日
公司设计合同万能2022 篇3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机电贸易公司于 年 月 日依法宣告破产,受贵院的委托, 市企业清算破产事务所于 年 月 日组成以 、 、 为成员的清算组,并接管破产企业。在贵院的指导及配合下,清算组开展了以下清算工作:
1.接管企业,清理企业的帐册和盘点实物,收缴工商营业执照、帐册、印章。
市机电贸易公司经营期限十年,先为合作经营,清算组接管企业后,经审查累计到期债务为 万元,净资产帐面值不到 万元,同时收缴工商营业执照,查封会计帐册、印鉴,盘点库存物资、存货、机器设备。
2.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追讨应收款。
清算组按照工作计划在法院的指导下对企业当时的生产情况,所有存货、机器设备进 行了分析、评估,其中设备评估值为 万元,存货 万元,由于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变更工商登记,造成会计帐册混乱,部分会计凭证丢失,许多应收款与应付款帐实不符,加之机器设备陈旧,大部分为淘汰设备,而帐面值较高,给变现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律师根据会计师提供的证据追讨在外欠款 万元,并对所有银行账户进行销户,但无存款。
3.审查债权人资格、债权数额及有无担保,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工作计划,在接管企业后,清算组认为当时该企业具备一定的加工能力,为了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在报请法院同意后,决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停工、停产,保证原企业职工工资,同时为整体转让变现工作奠定基础。对法院公告截止日前申报的债权人所提供 的债权凭证进行审查,共有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 元,确认债权总额为 万元,并于 年 月 日如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财产变现分配方案并授权清算组全权处理资产变现工作。
4.进行资产变现工作,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进行了资产变现工作。因该公司机器设备陈旧,均为80年代的淘汰设备,存货又是特定产品,针对性强,这就给变现工作带来一定难度,经过多方协调才得以转让变现,总体变现为 万元,追讨应收款为 万元,其中支付诉讼费 万元,清算报酬 万元,评估费 万元。根据工作计划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在会议上通报了整个清算工作及资产变现情况,根据资产变现同债权人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清偿,清偿比例为 %,提存 万元作为追讨应收款及公告所需费用。待追讨回应收款及印花机变现后再次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条例》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完毕财产分配方案,并按照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 市机电贸易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市机电贸易公司清算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