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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

www.16system.cn 2022-06-19

  由于房地产项目转让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签好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以下是好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相关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大型项目转让合同范本如下: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项目(简称项目)转让达成致意见,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桩红线图);本转让项目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项目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项目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则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5.2项目转让后,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项目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商品房预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9.2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9.5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9.6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9.7甲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甲方在与乙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乙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9.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0.1 乙方保证有资格受让项目,并有能力继续开发建设本合同项目;

  10.2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转让费;

  10.3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项目转让前所签订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证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合同。

  10.5 乙方应对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事宜保密,并不得将乙方在与甲方商谈项目转让的过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获取甲方任何商业秘密(资料)泄露(包括故意或过失)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或个人,除非并直至该等商业秘密(资料)已正当地为公众所知悉。

  10.6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若没有资格转让项目或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而乙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的,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向乙方转交有关证件的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1款至9.5款的义务(有一款即可)时,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项目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违约金时,超过部分甲方应据实赔偿。

  11.1.3 甲方没有11.1.2的根本违约情况下,而未按本合同第九条9.6至9.8款履行其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 乙方若没有法定资质受让项目而甲方不知晓或不可能知晓,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项目转让费的%,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赔偿额时,超过部分乙方应据实赔偿;

  11.2.2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项目转让费,每逾期一日按项目转让费用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罚没定金。同时,乙方再按已付项目转让费的%向甲方赔偿。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此两项赔偿费用时,超过部分乙方仍须据实赔偿。

  11.2.3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城市规划的更改等。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条件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有并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权力机关或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需要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需要或部分免除履行需要的责任或延期履行的协议。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一)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文字

  本协议文本用中方写成。本协议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报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协议,附图、附表、交接手续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甲方:

  住所: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广东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本案审理。因广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广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xx年11月20 日、20xx年7月21日和7月29日、20xx年2月25日、20xx年7月19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殿葵和叶常发代表广东和广州、杨文庭代表广东某某和、于庆林代表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广东建设总公司诉称:1995年广东与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承包经营广东工程开发九处,承包期为3年(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第一年管理费为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承包费按工程造价的2%-4%收取,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70元/㎡收取。到1999年2月12日,鉴于承包期早已届满,还没有上缴过管理费和承包费,但仍然使用着广东工程开发九处的印章,广东便与某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内99003”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续包广东工程开发九处,期限为5年(1998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并约定“原九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权益由乙方(某某公司)承担及享有。但对所欠承包费管理费的缴付没有新的约定。由于某某公司和都没有交纳承包费、管理费,20xx年2月28日,广东与某某公司和再次签订“外00009号”《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在20xx年9月底以前付清自1995年承包以来的承包费(管理费、开发利润),全部管理费、开发利润2189万元(含所欠承包费等)。某某公司和此后仍没有依约上缴承包费、管理费,广东经不断追讨,在20xx年5月18日签署书面意见,以数额不符为由继续拒绝付款。某某公司是续包人,它签约承认了全部欠费,应当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是原承包人,他的债务没有被免除,他与某某公司是并列的债务主体,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请求判令:1、某某公司即时偿付承包费(管理费及开发利润)2189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诉原告广东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199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1999年2月12日的《承包经营合同》;

  三、20xx年2月28日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

  四、20xx年5月18日签署书面意见的款项往来说明;

  五、利息清单,根据证据三中约定的款项和付款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分阶段计算;

  六、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广东承担“花园”征地补偿款、开发贷款和业主赔偿的事实。

  本诉被告广东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称:1994年12月13日,广东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由于广东无法履行《协议书》约定,又于1997年5月7日与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在此期间因广东无资金投入开发,于是力邀某某公司带资投入开发,并承诺由某某公司承包其工程九处,并以工程九处名义再与广东签订工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全力以赴投入花园项目工程建设。在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广东长期占用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致使花园项目无法正常运作,拖欠某某公司工程款和带资垫资付款达33627949.21元。特别是在花园项目第二期高层建筑封顶的关键时刻,广东擅自将花园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向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900万元,实际贷款额2700万元,挪作他用。当时花园项目正值封顶的关键时刻,若资金被挪用,即可成为“烂尾楼”。由于广东挪用花园项目工程资金,造成花园项目不能及时交楼,逾期交楼长达五个月之久,产生巨额违约金。某某公司为完成工程,由此而拖欠他人巨额材料款,至今无法偿还。花园项目工程虽已验收,但二期工程尚是临水临电,收尾工程尚未正式完工,至今后患无穷。迫于无奈,为保证花园项目工程收尾,保障花园项目资金正常运作,某某公司被迫于20xx年2月28日与广东签订《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希望广东及时返还长期占用花园项目资金,涂销广东擅自抵押给广州市新风农村信用合作社6600平方物业,评估值为3140万元,清偿花园项目工程所欠材料款及其他款项,保证花园项目正常销售,回笼资金,维持花园项目的正常运作。但广东没有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一项也没有实际履行。为保证花园项目工程顺利收尾,某某公司多次请求广东切实履行《合同书》约定,但广东拒不履行。在某某公司多次请求下,广东勉强同意对“花园”财务开支进行专项审计。20xx年9月20日,双方同意委托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专项审计。20xx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审计报告的初稿,证实于1999年8月在主体工程还未完成三分之二,广东就占用花园项目资金高达3880万元,到20xx年8月,还高达30602838.71元;第四项确认从1997年7月起开工到花园项目工程于20xx年5月初基本完工交付使用后,某某公司进行花园工程结算,该工程总造价为1.47亿元,花园项目实际支付工程款108064383.39元,尚欠工程款约3900万元,若某某公司向中行广州市东山支行借入1500万元,作为花园项目工程贷款支付给某某公司,广东还欠工程款约2400余万元。据此反诉请求判令:一、解除与广东xx20xx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二、广东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余万元和投资款、利润6627949.21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和投资款利润利息(利息计至付清欠款日止);三、广州对广东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拍卖花园项目房地产,优先支付工程款和投资款及利润、相应利息给某某公司;五、广东承担因其违约、长期占用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在诉讼中,某某公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认定与广东xx20xx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无效;1999年2月1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承包经营“花园”协议书》中的合作开发经营无效,承包花园项目工程施工合法有效;二、广东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4500余万元(以花园项目工程量核定价格为准)及利息700万元(于20xx年4月30日暂计至20xx年11月20日,利息计至付清欠款为止)。暂合计:约5200万元;三、广州对广东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拍卖花园项目房地产,优先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给某某公司;五、广东承担因其违约、长期占用花园项目巨额资金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以花园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某某公司再次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广东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6100多万元及利息1854万元,合计7954万元。但某某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增加请求债权数额预交诉讼费。

  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对其反诉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一、广东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说明花园项目从一开始就是广东项目;

  二、关于原广标一厂厂区《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书;

  三、1995年1月13日《协议书》、1999年2月12日《承包经营合同》、1999年2月12日的《合作开发经营“花园”协议书》;

  四、新风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抵押合同;

  五、逾期交楼证据,说明花园实际交楼的日期是20xx年5月2日,从而说明广东挪用某某公司的资金并造成花园工程的延误;

  六、《合作开发、承包施工经营合同书》;

  七、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八、审计业务委托书及广东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九、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二);

  十、工程结算书;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存广州市规划局档案馆的申请报告;

  十三、“花园”售楼书宣传资料,说明由于广东原因,造成延期交楼,使花园销售达不到预期价格;

  十四、场地移交协议,说明花园是广东一个项目,之后移交给了广州;

  十五、小业主诉讼,说明由于延期交楼,无法办理房产证引起的诉讼情况;

  十六、某某公司支付费用尚未入帐证据;

  十七、往来函件,其中有广州因逾期交楼对部分业主所作的承诺,说明广东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方撕毁合同,严重影响了花园的销售。

  本诉被告答辩称:本人与广东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到1997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因此,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广东长期占用本人所投入的巨额资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广东没有企业诚信,其诉讼于法无据、于实不符,应予驳回。

  第三人广州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述称:根据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42条、1994年7月24日《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我司作为国有企业,其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向个人和私营企业转让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重大事项,均由主管部门广东作出决定,我司无权过问。因此,针对本案花园项目由广东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司均尊重主管部门广东权利,同意上述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并且我司要求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另,1999年7月29日的贷款是我司向银行借款,不是某某公司所有的款项,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我司挪用了某某公司的款项,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反诉被告广东建设总公司答辩称:一、20xx年2月28日的合同有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已经接管了花园,但由于某某公司没有投入足额的开发资金,没有依约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导致花园现在欠几个亿的债务,已被法院全面查封,违约责任在和某某公司方。二、本案是合作开发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承发包纠纷,某某公司是投资人,不是施工企业,只是向我方上交承包费,没有收取工程款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向我方收取工程款的任何理由,我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也就谈不上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二、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合同签订生效后,某某公司当即接管了花园的全部物业、控制销售收入、获取物业管理的全部收益,其直接产生的收入高达3000万元以上,但是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却基本上没有履行,包括土地补偿款及其违约金8000万元;广东借款投入花园的资金本息3000多万元;广东担保某某公司使用的银行贷款本息20xx多万元;拖欠承包费20xx多万元;拖欠土地出让金、水电配套费等1000多万元;三、没有“涂改解冻”原因不在广东,系某某公司拒绝清偿抵押债务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属于项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某公司自行承担,某某公司不清偿抵押债务,无论广东作出多大的努力,银行都不会同意涂销抵押。四、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8日制定的关于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意见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所能得到的也只能是投入的成本,包括材料款、员工工资,本案造价鉴定结论1.5亿元其中包含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不到9000万元,而某某公司和在广东开发九处领取的款项达1亿多元,大大超过作为挂靠施工单位所能得到的回报。

  经过开庭质证,某某公司、对广东提出的本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一、二、三、四、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材料五不予认可,认为是广东单方编撰,没有法律根据;对证据材料一、二、三认为属无效合同。

  广东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材料一、二、四、五、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由于没有证据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不予质证或不予确认;对于证据材料三、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材料八,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广东进行委托;对于证据材料十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逾期交楼造成的损失不是广东责任。

  第三人广州对某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证据材料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材料一、二、五、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由于没有证据原件或是某某公司单方面制作,对其真实不予质证或不予确认;对于证据材料三、六,认为不是证据的当事人;对于证据材料四、七、八、十三、十七,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东于1992年11月注册成立,经批准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广州为广东为开发花园设立的项目公司。某某公司是由、容亚严于1999年2月2日投资成立的私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批准从事房地产等项目投资及其咨询服务等。花园项目是对广州江南大道礼岗路4号土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994年,广东与花园项目原用地单位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 1995年4月27日,广东取得花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10日,广东取得花园用地出让的批复,1997年2月21日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花园用地单位由广东更改为广州,自1997年至1998年,广州取得了花园预售许可证,自1997年至1999年8月,广东和广州共支付用地补偿费4650万元给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另外,广州交付了海珠区礼岗路海信街3号202房、海兴街6号703房、海兴街2号404房和海兴街5号303房作为征用补偿给广州市标准件工业公司。上述事实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生效裁判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查明。

  1995年1月1日,广东与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一、承包经营广东属下非法人单位――工程开发九处;利用广东资质自主经营九处,九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期向广东上交管理费;二、九处的经营范围为承包各类工程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如要扩大经营范围,双方另行商定;三、承包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四、广东负责根据九处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提供广东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开发许可证影印件,资信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提供九处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给使用,为开立银行结算专户,协助开支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以广东名义,为九处签订有关经济合同(含项目贷款合同);承担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九处的盈亏和所有债务、自行解决经营场地及经营资金;五、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负责缴交广东管理费及国家各项税费,余款均属所有。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承包费收取标准等其他条款。1999年2月12日,广东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由承包经营的“广东建设总公司工程开发九处”转由以为法人代表的某某公司继续承包经营,原九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权益由某某公司承担及享有;某某公司利用广东资质自主经营九处,九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期向广东上交管理费,但每一承包年度上交的管理费必须达到30万元,土建工程项目的承包费按实际完成的土建工程造价的2%收取,装修工程项目按实际工程造价的2%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收;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某某公司承担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九处的盈亏和所有债务、自行解决经营场地及经营资金;某某公司在承包经营九处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负责缴交广东管理费及国家各项税费,余款均属某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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