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流转承包合同
www.16system.cn山林流转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乙方为发展林业苗木经济,合理利用甲方所属的荒山,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乙方从事苗木栽培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付________年承包费用元,以后每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乙方因苗木栽培需架设管道从____区横XX所属各村民小组取水,甲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六、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合法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
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九、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山林流转承包合同
甲方:xxx
乙方:xxx
甲方为xx村xxx小组xxx法定继承人,有权处置xxx名下财产,甲方自愿出售其名下山林地,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出售名下所有林地,以20xx年所取得的林权证所写的全部山林地为准,所有山林地含树林等一切附属物,乙方一次性买断,子孙不得反悔。
2、乙方取得所购山林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所有山林地活动与甲方无关。
3、甲、乙方商定售价为人民币壹万捌千捌百元整(¥188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甲方林权证给乙方,并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永远保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流转承包合同
甲方:身份证编号:
乙方:身份证编号: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位于苏木(乡、镇、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座落地点、林地面积、及四至
甲方自愿将属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内所登记苏木(乡、镇、办事处、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嘎查(村、林班、队)(小地名、小班)亩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资产转给乙方。
转让林木、林地的四至为: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元。
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总转让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总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地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登记;
4、转让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使用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6、甲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注销甲方所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7、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8、乙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代理甲方办理注销甲方所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个月内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总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付甲方总转让费的10%违约金。承包期间,乙方如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有权在发现当日起任何时间内指定乙方限期恢复林地用途。如未在限期内恢复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将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时此林地地上林木归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有。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科右前旗林业局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嘎查(村、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