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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www.16system.cn 2022-08-02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精选20篇)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

  利川关于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创建安全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xx年7月5日至8月31日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户外广告。拆除长期无人管理,陈旧破损,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及标识标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及标识标牌;拆除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拆除布幅(横幅)广告及其他严禁设置的各类非法广告。做到“六个一律拆除”,即:在城区内设置的墙体悬挂灯箱广告、楼顶广告、跨街龙门架广告、T牌(单立柱)广告、内墙体广告、路灯广告一律拆除。

  二、整治环境卫生。增设环卫设施,对破旧的环卫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加大清扫保洁力度。

  三、整治市政设施。搞好城区道路公用设施建设以及各种井盖的维护、更换,确保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平整、齐备、完好。搞好花池、石椅、石凳和景观灯的管理,保持完好、美观。对城区内各主次干道两侧的绿化树木、花草搞好养护、管理和剪修。

  四、整治亮化设施。对城区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破旧和损坏的亮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设备。

  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挖乱占城区道路。

  七、违反本公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阻挠、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5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2

  关于安远县环境整治活动的公告

  经安远县创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9月7日至30日,组织城管、公安、市监、交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整治店外店、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流动经营摊点、乱倒垃圾、余土调运抛洒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

  安远县创卫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9月7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3

  泗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公告

  为给泗渡、观坝集镇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现就开展泗渡镇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1.泗渡集镇:210国道线北起泗渡镇医院,南至泗渡中学; 泗四公路线二道桥至210国道。

  2.观坝集镇:210国道线南起双仙河桥,北至三力加油站;高速公路下线口至210国道。

  3.产业大道:樱花长廊、园区大道全线。

  二、整治内容

  (一)占道经营。严格实行门前“六包”责任制。临街餐饮店面一律“前厅后厨”,对非“前厅后厨”的由市场监管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拆除等措施;临街店面一律进店经营,禁止在门面以外的地方摆放商品、乱堆杂物,违者予以劝退、批评教育、罚款等相关处罚;流动摊点一律进入红线规划区域内经营,违者进行劝离、没收商品等相关措施。

  (二)乱停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所有车辆均应当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对未在规定停靠点停靠的车辆,道交办采取劝离、抄牌、罚款、拖力等相关处罚。

  (三)支棚搭架。棚架搭建需按照村建中心规定进行,既不能影响镇容形象,也不能占用公共区域,对不按规范搭建棚架的,由村建中心采取抄告、劝撤、强拆等措施。

  (四)野广告。禁止随意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大力清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上张贴、喷涂、刻画的“牛皮癣”小广告,对随意张贴小广告、设立盾牌广告的予以警告、罚款、强拆等相关处罚。

  (五)建筑工地环境。临街建房户建筑材采取自行收离、覆盖等措施,禁止占街占道、阻碍交通,违者由村建中心采取口头教育、责令限期处理等相关措施。

  (六)工程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渣土的车辆,必须进行全覆盖运输,有专人对车辆进出进行清洗,由村建中心和道交办进行监督并下达通知。违者采取口头警告、罚款等相关处罚。

  三、整治时限及措施

  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是提升城镇形象、造福群众的重要举措,广大市民要广泛参与,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0月17日至10月31日,属自行清理整改阶段。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置。对妨碍执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9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4

  为了提升无量溪滨河公园服务功能,满足城乡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需求,拟在无量溪以东、彩虹桥以南50亩地块上建设游乐园项目。现公开对外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规模和建设期限

  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一年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对外营业。

  二、建设内容

  按照功能完善、体量适度、环境相宜的原则规划建设项目,项目至少囊括摩天轮、海盗船、过山车、旋转木马等基本游乐项目。具体项目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三、优惠政策

  1、特许经营权为40年,特许经营权收益按项目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进行提取。

  2、在无量溪滨河公园区域内只规划建设一家游乐园项目。

  3、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划建设一定的经营性用房等辅助设施(临时建筑)。

  四、本项目为竞争性选择合作伙伴,设立保证金为100万元人民币,退出机制等未尽事宜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希望有意向的投资商于5月xx日之前带建设方案参与商谈。

  五、联系人:谈 139661762

  xx县旅游发展指挥部

  年4月26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5

  尊敬的片区、xx区和军分区xx区回迁安置户:

  位于路212号的xx区还建楼已具备回迁条件,现定于20xx年4月21日至20xx年4月30日集中组织回迁。请各住户根据征收办电话通知的时间(征收办按照单位逐户电话通知),携带户主身份证(户口薄)及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到xx区回迁办公室办理结算及房屋交付手续。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20xx年4月份,逾期仍未办理回迁手续的,不予计算超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请各住户尽快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网址:)。

  特此公告,并请相互转告

  回迁地点:xx区回迁办公室(桃源大世界南邻)

  咨询电话:83255

  xx区征收改造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市委xx区和军分区xx区征收改造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二〇xx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6

  为了维护根水处理设备品牌的良好市场秩序,保护各经我公司合法授权经销商的权益,并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相关服务,根上海公司总部郑重向社会公众公告如下:

  1、如选择购买我公司根品牌水处理产品,请通过我公司在当地的授权经销商购买,相关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就有关我公司的授权,消费者可直接向我公司或各经销商门店垂询。

  2、如在未经我公司授权经销的商家购买到标示“根”、“”等相关品牌产品的,我公司及各经销商均将无法就该类产品的相关品牌、产品质量提供任何的保证,不能提供任何的售后服务,亦无法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3、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我公司拟对未经我公司授权经销但却有销售标示“根”、”等相关品牌水处理产品的公司建立黑名单,以特别告示其均非系我公司的合法授权经销商。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7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xx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xx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俊 武

  代理审判员王 林

  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童 琼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8

  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永青路拓宽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临政公字〔20xx〕3号

  永青路两侧居民:

  为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彻底解决永青路“孩子上学堵车、雨天积水成河”的交通状况,根据《临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临清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永青路两侧所涉及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市规划与道路拓宽的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着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市政府制定了《永青路拓宽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请本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临清市永青路拓宽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

  联 系人:叶立涛,联系电话:156xx2698。

  附件:永青路拓宽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9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法使用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侦察证》为红色,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国家安全、短剑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

  三、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我们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国家安全部投诉电话为:8219617。

  特此公告。

  国家安全部

  x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0

  因远大路道路整治工程建设需要,经研究,将对远大路的东四路交叉口至黄兴大道交叉口路段全线3公里实行道路全封闭施工,时间x3年8月20日至x3年12月19日。封道施工期间,道路沿线单位、商铺、村民生产、生活小型车辆由泉塘街道办事处发放通行证,由施工便道慢行通过;过往车辆敬请从东四路、星沙大道(由西往东)、黄兴大道(由东往西)等道路绕道通行。施工期间请行人车辆注意安全,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疏导指挥。施工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提前做好出行计划。

  xx县交警大队

  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x3年8月19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赛顿陶瓷纤维有限公司于x年1月12日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毕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并于近日领取到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变更前: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陶瓷纤维系列产品、高温氧化铝纤维系列产品、高温粘结剂、不定型耐火材料、高温缝制品;销售:耐火砖系列产品、高铝水泥、硅酸钙板、岩棉、光学玻璃、玻璃工艺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类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类项目审批经营)。

  变更后:

  经营范围:销售:陶瓷纤维系列产品、高温氧化铝纤维系列产品、高温粘结剂、不定型耐火材料、高温缝制品;耐火砖系列产品、高铝水泥、硅酸钙板、岩棉、光学玻璃、玻璃工艺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类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类项目审批后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1月21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2

  首先感谢这一年来广大业主给予物业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对于我们,无论是来自业主的赞誉或者批评,我们都视若珍宝,正因为有了业主的参与和关注,我们才会将步伐走的更稳,我们才会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0xx年下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收取工作已经开始,为方便广大业主缴纳,特对今年缴费方式做出如下调整:

  1、物业管理费:由原来按季度收取改为一次性缴纳六个月(半年)费用;为尽量不占用您的宝贵时间,以后都将改为半年收取一次。

  2、电费:由原来每月初1至5号缴纳调整为可预付费缴纳,最低预存金额为贰佰元整(¥200.00元),对逾期缴纳电费的业主,将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细则,自逾期缴纳之日起,按照欠费总额加收1‰的违约金,望广大业主予以重视并按时缴纳。

  上述收费政策调整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对于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品质的建议,我们都将积极采纳,虽然我们可能做的不是最好的,但我们要求全体员工要做的比昨天更好!我们将一直秉承“尽心尽意、尽善尽美”的服务宗旨,不断为全体业主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支持与理解!

  如果您有什么其他疑问,欢迎致电客服中心电话:

  物业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3

  兹有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属五股东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五股东决定将清远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目前转让工作已开展。

  现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与清远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担保、贷款,以及资金、账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本公告刊出之日起45天内向清远公司申报债权或提出债权担保。

  时间:20xx年4月28日-20xx年6月11日截止。

  联系电话:

  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

  年4月28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4

  关于缙云西站180平台禁止停车的公告

  为了维护缙云西站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0月1日开始,缙云县西站180平台禁止车辆停放(公交车、出租车除外),违者交警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相互转告,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年9月26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5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x年6月12日,凡在x年6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x年6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400

  债券简称:16债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600万张

  剩余托管数量:600万张

  4、债券利率:7.50%

  5、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年付息次数:1次/年

  (2)起息日:x年6月13日

  (3)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x年至x年每年的6月13日;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x年至20xx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x年6月13日至20xx年6月12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x年6月13日至x年6月12日。

  6、下一付息期情况:

  (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50%

  (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x年6月13日

  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8、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6债”的票面利率为7.50%,每手“16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7.5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x年6月12日

  2、除息日:x年6月13日

  3、付息日:x年6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截至x年6月12日下午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xx]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金山路

  联系人:陈光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xx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xx市福田区xx大道号证券交易所广场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6月7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6

  按照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体育彩票代销者应在售出体育彩票后的每月最后一天,必须将当月及以前的彩票销售款全额上缴,现有周等10名体育彩票代销者未足额上缴销售款(具体名单及欠款金额见下),鉴于各代销者有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我中心特此公告:请于x年11月30日前将所欠款项足额上缴,逾期我中心将启动司法程序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具体名单及欠款金额

  xx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x年10月27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7

  亲爱的各位会员:

  元旦佳节将至,现将我公司放假值班安排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xx年1月1日放假1天。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月2日均正常值班。

  二、节日期间客服及财务业务受理安排如下:

  1.提现

  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月2日(共三天),不处理提现,期间的提现需求统一在1月3日处理。

  2.客户服务

  客服电话和客服月1日无人值守和接听。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月2日值班时间为10:00--16:30。

  3.充值、投标

  假日期间,正常回款,充值、投标不受影响。

  请大家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前做好各项资金安排。以上安排若给您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祝大家新年快乐!

  律信智投

  20xx年12月28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8

  关于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兹有员工,x(性别),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该员工自x年xx月到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参加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现任,本期合同期限为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该员工在未按公司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旷工,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期间,我公司多次打电话但一直无法联系上本人。至xx月xx日已经连续旷工天。基于此,该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定,自x年xx月xx日起与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告!

  xx公司

  x年xx月xx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19

  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关于环境整治的公告 篇20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20xx〕80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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