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协议简化版3篇
www.16system.cn股份代持协议简化版1篇
本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签署:
(1)代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持人");和
(2)委托人姓名:举例,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在本协议中,代持人与委托人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A)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并持有一家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标企业"),作为该目标企业元人民币之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股权的工商登记股东,名义上持有目标企业上述股东权益;
(B)其中,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取得和/或持有目标企业的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股权即股权,系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的股权(详见下文第1条规定);
(C)委托人愿意委托代持人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上述的股权,代持人愿意代委托人取得和/或持有该等股权;
(D)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代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代持关系解除相关的问题。
因此,
双方就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代持关系,及明确双方与此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转让条件成就之时转让代持股权的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代持关系
1.1双方特此确认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目标企业%的股权即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以下简称"代持股权",如果因任何原因代持股权增加、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同比例稀释或者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持人处置部分代持股权,则除非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代持股权的比例应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委托人系全部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并应享有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权益和风险。代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代为持有和管理代持股权。
1.2代持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
2.股权代持
2.1代持人应当善意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持有代持股权并行使作为代持股权股东的权利。
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指示的要求,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适当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确定的价格将全部或者部分代持股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以代持股权设定质押);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代持人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或者设置质押或任何权利负担)代持股权,但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及与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如股权转让对价、目标企业清算时因持有代持股权而分得之清算财产)均应归于委托人。对于上述利益中的货币部分,代持人应当在收到该等款项后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依据本协议进行扣除后的余额(如有)划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或者以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给委托人。上述利益中如涉及目标企业的股权(如公积金转增股本),新获股权应自动增加至代持股权,其他形式的利益代持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处置。
2.4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如有)。
2.5委托人特此授权代持人就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投票权(决议权)以及目标企业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利。
2.6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代持人发生任何可以被合理认为影响代持人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描述相关情形。
2.7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与代持股权有关或因之而引起的取得价格(如需要缴付的认缴注册资本或需支付的转股价款)、任何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承担,代持人有权从代持股权有关收益中相应扣除。
3.代持关系解除
3.1委托人不再拥有代持股权时,代持关系自动解除。
3.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代持人承诺,代持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股权变更至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3因将代持股权全部或部分变更至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将由代持人承担。
4.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处置、通知、授权委托及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未及时有效补救的,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其他
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终止。
5.2本协议为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将全面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者口头的谅解、共识、协议或其他文件。无论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从属于目标企业的股(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其他股(期)权激励文件,若有任何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包含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权利行使、处置以及争议解决的约定),以上述股(期)权激励计划及文件为准。
5.3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5.4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提交目标企业住所地法院予以最终解决。
5.5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任何条款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向其各自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进行的披露除外。
5.6本协议将在代持人不再持有任何代持股权(代持人违反本协议未经授权处分代持股权除外)之时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义务的履行及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份代持协议简化版2篇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对陕西中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受托持有的代持股份行使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登记机关相关登记信息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陕西中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投资权益不享有收益权或处置权。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相应配合。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陕西中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在条件具备时全部转交给甲方。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股份代持协议简化版3篇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现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甲方已于年月日以乙方名义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现折合共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并由乙方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双方在此予以确认。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持股份
1.甲方自愿将自身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继续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持有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代持股份下的相关股东权利。
2.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及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该股份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等股东权益,乙方需及时并如实向甲方支付相关股东收益。
2.甲方有权对乙方代持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乙方超越本协议约定范围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3.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份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应甲方要求,乙方需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查阅权等相关股东权利。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依照本协议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因乙方原因导致代持股份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者执行的,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真实意愿。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应及时将公司利润分配情况、财务报告情况等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告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或者拒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的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
五、其他事项
1.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