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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范文五篇

www.16system.cn 2022-06-03

中标通知书是指承兑人完全同意要约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约。通常,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承诺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

  新冠肺炎防控关键时期,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卫生工作,杜绝一切传染源,保障全园教职工和幼儿的生命健康安全,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省(市、县、镇)一级响应背景下,我本人作为***艾乐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切实履行防控疫情的安全责任,现本人向社会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以及幼儿园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与措施,并无条件地严格按照执行。

  2、在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时,自觉遵守幼儿园进园测量体温、有发热症状的不得进入等防疫防控的相关规定。

  3、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自觉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第一时间向幼儿园报告。

  4、保证本人在近14天中未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未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以上。如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及时向学幼儿园报告,不谎报瞒报。

  5、尽量不外出。坚持自我家庭每两天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出入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和落实好重要环节的勤洗手、勤消毒等措施。

  6、防疫期间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红白喜事”的相关规定,自觉不参加亲朋好友的“红白喜事”,自觉不串门、不聚餐、不参加聚众打牌等活动。

  7、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外出必须戴口罩,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8、控制信息编制、发布、转发等行为,不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9、提高防护意识,避免近距离接触咳嗽、发热病人,进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吃未煮熟、不为什么、腐败变质的食品,不接触野生动物,不吃野味,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习惯。

  10、服从幼儿园防疫工作安排,坚持在幼儿园防疫第一线,积极参加体温监测、防疫值班、教学设备消毒、发热隔离等防疫工作,对排查幼儿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表率。

  11、保护幼儿,指导家长做好每天幼儿的体温测试,关注幼儿每天的身体状况和体温变化;关爱幼儿,关注疫情期间学习力不足和心理变化大的每一位幼儿,及时做好幼儿的防疫心理健康指导,疏导恐惧心理,做好安抚工作;细心观察,消除各种疫情隐患;操作规范,认真做好每次的消毒记录和安全工作。

  12、保持家长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做好线上家庭防疫指导和家长心理健康指导。提醒家长密切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督促幼儿适当运动、合理饮食,形成家园共育合力。

  以上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敬请幼儿园、广大教职员工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人:第一文档网

第二篇: 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各地政府积极努力,全民共同配合下,疫情形势出现了积极变化。当前,全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阶段。在返程复工与疫情防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路上,我们看到网络上晒出了各式各样的“承诺书”。

  承诺,是指承诺人向相对人做出的应允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通常是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义务要求。既然是义务要求,那么与之相伴的一个内容就是,在承诺有效的情况下,如果违反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实也是签署承诺书的意图所在,否则,没有任何责任约束的承诺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承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签署有效的承诺书后,如果行为主体违反承诺书内容,承诺人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从最广泛的、任何可能有牵连的责任视角进行总结,不外乎涉及三种责任。(1)民事责任。这是签署承诺书后最常涉及到的责任形式。承诺书最具普遍性质的意义,就是承诺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合同。因此,违反承诺书自然涉及到承诺人向被承诺人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承诺书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实质上要看承诺事项是否构成行政法律义务,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且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行政责任只能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换言之,被承诺人如果是非有权追究的国家机关,是不得追究承诺人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承诺书的内容予以追究。(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书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质上与行政责任的法理是一致的,关键不是看是否违反承诺书,而是要看违反承诺书的行为本身是否同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刑事责任也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进行追究的。

  综上,如果仅局限于承诺书及违反承诺书本身的责任视域来看,除非签署的承诺书本身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违反有效承诺书只会涉及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回到我们看到的这些五花八门的承诺书中。

  如果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必须回答几个问题。第一,签署承诺书是否为承诺人自主自愿情况下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办公大厦要求租户必须签署的承诺,或是企业主要求员工必须签署的承诺。第二,承诺事项是否为承诺人能够实际控制并有能力判断及完成的。要求承诺人对自身是否去过疫区这些客观的信息情况作出承诺还好,但如果要求承诺人作出“确保自身及他人身体健康”之类的承诺,就已经超越承诺人的能力范围。且不说“身体健康”本身是一个专业判定事项,不属于个人能够作出判断的事项范围,更何况有些承诺书还存在要求承诺人确保他人健康的荒唐要求。第三,在疫情防控大局下,无论是社区、企业、大厦,每一个人都有各自应承担的防控义务和责任。如果单纯以一纸“承诺书”作为已履行防控义务的证明,是否有逃避防控责任,有违公序良俗之嫌。《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就涉及到如果违反承诺,承诺相对方可以要求承诺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然,这里必须强调一点,责任承担一定是在承诺书有效的前提下探讨的内容。这里通常可能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因为承诺人违反承诺,导致大厦、企业封闭,给大厦或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厦、企业是否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要求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一方面,要判断违反承诺与造成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有作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部分才能主张赔偿。假如承诺相对方——大厦、企业或社区,没有做好自身应当做好的防控行为,那么导致出现相应的损失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要求承诺方承担。另一方面,按照《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额原则上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在签署承诺书时,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否有明示,是否让承诺人有合理的预期。这些都不是一句简单的“违反承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一句话能够简单替代的。

  第二,如果企业、社区或大厦出现了疫情,导致企业、大厦或社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时,企业、社区或大厦是否可以以签署了的承诺书作为链条,将责任转嫁于特定的责任主体承担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政责任是国家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及主体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针对特定的行为和特定主体的,是不能转嫁的。

  承诺书虽然在法律意义上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作出严谨的效力和责任判断,但是它至少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疫情防护是我们每一个人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当成局外人,不能放松防控要求。承诺书中所体现的诸多要求,如果我们不去注意,甚至故意去违反,那么极有可能触及到违反国家法律要求的边界,会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需要警醒的是,企业、社区或大厦等基层防控主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积极进行防控是应当的,却不能简单的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防控、这样所谓的防控措施是不能实现有效防控的,也不具有任何的权益保障或责任分担的意义。‍

第三篇: 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各地政府积极努力,全民共同配合下,疫情形势出现了积极变化。当前,全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阶段。在返程复工与疫情防控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路上,我们看到网络上晒出了各式各样的“承诺书”。

  承诺,是指承诺人向相对人做出的应允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通常是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义务要求。既然是义务要求,那么与之相伴的一个内容就是,在承诺有效的情况下,如果违反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其实也是签署承诺书的意图所在,否则,没有任何责任约束的承诺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承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签署有效的承诺书后,如果行为主体违反承诺书内容,承诺人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从最广泛的、任何可能有牵连的责任视角进行总结,不外乎涉及三种责任。(1)民事责任。这是签署承诺书后最常涉及到的责任形式。承诺书最具普遍性质的意义,就是承诺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合同。因此,违反承诺书自然涉及到承诺人向被承诺人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承诺书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实质上要看承诺事项是否构成行政法律义务,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且没有超出行政法规定的违法限度、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行政责任只能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换言之,被承诺人如果是非有权追究的国家机关,是不得追究承诺人行政责任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承诺书的内容予以追究。(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书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本质上与行政责任的法理是一致的,关键不是看是否违反承诺书,而是要看违反承诺书的行为本身是否同时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刑事责任也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进行追究的。

  综上,如果仅局限于承诺书及违反承诺书本身的责任视域来看,除非签署的承诺书本身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违反有效承诺书只会涉及到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回到我们看到的这些五花八门的承诺书中。

  如果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必须回答几个问题。第一,签署承诺书是否为承诺人自主自愿情况下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办公大厦要求租户必须签署的承诺,或是企业主要求员工必须签署的承诺。第二,承诺事项是否为承诺人能够实际控制并有能力判断及完成的。要求承诺人对自身是否去过疫区这些客观的信息情况作出承诺还好,但如果要求承诺人作出“确保自身及他人身体健康”之类的承诺,就已经超越承诺人的能力范围。且不说“身体健康”本身是一个专业判定事项,不属于个人能够作出判断的事项范围,更何况有些承诺书还存在要求承诺人确保他人健康的荒唐要求。第三,在疫情防控大局下,无论是社区、企业、大厦,每一个人都有各自应承担的防控义务和责任。如果单纯以一纸“承诺书”作为已履行防控义务的证明,是否有逃避防控责任,有违公序良俗之嫌。《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就涉及到如果违反承诺,承诺相对方可以要求承诺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然,这里必须强调一点,责任承担一定是在承诺书有效的前提下探讨的内容。这里通常可能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因为承诺人违反承诺,导致大厦、企业封闭,给大厦或企业造成的损失,大厦、企业是否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要求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边界。一方面,要判断违反承诺与造成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有作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损害结果部分才能主张赔偿。假如承诺相对方——大厦、企业或社区,没有做好自身应当做好的防控行为,那么导致出现相应的损失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要求承诺方承担。另一方面,按照《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额原则上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在签署承诺书时,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否有明示,是否让承诺人有合理的预期。这些都不是一句简单的“违反承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一句话能够简单替代的。

  第二,如果企业、社区或大厦出现了疫情,导致企业、大厦或社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时,企业、社区或大厦是否可以以签署了的承诺书作为链条,将责任转嫁于特定的责任主体承担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行政责任是国家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及主体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针对特定的行为和特定主体的,是不能转嫁的。

  承诺书虽然在法律意义上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作出严谨的效力和责任判断,但是它至少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信息——疫情防护是我们每一个人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当成局外人,不能放松防控要求。承诺书中所体现的诸多要求,如果我们不去注意,甚至故意去违反,那么极有可能触及到违反国家法律要求的边界,会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问题。

  但是从另一个层面需要警醒的是,企业、社区或大厦等基层防控主体,按照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积极进行防控是应当的,却不能简单的以“承诺书”的形式进行防控、这样所谓的防控措施是不能实现有效防控的,也不具有任何的权益保障或责任分担的意义。‍

第四篇: 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总公司要求,确保我单位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保障单位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大局,我单位现郑重承诺:

  (一)保持应急联系。落实专人负责,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并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进入工作场所等其他公共区域严格执行戴口罩、测温、验码等措施。坚决避免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和发热等身体状况异常者进入工作场所。

  (三)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做好办公场所,宿舍等公共区域的通风、环境清洁消杀及监测,增加消杀频次,特别是做好交接班、换班期间的消杀工作。降低人员办公、住宿密度。办公、宿舍配备消毒洗手液。所有员工工作期间佩戴口罩,及时更换,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清理垃圾,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妥善处理废弃口罩。

  (四)强化单位食堂的防疫措施。加强餐饮具消毒,鼓励员工自带餐具,提倡分餐进食、错峰就餐,不举办聚餐。做到记录可追溯,定期开展环境检测和消杀。

  (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一旦出现疫情,迅速启动疫情应急预案,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妥善处置,坚决避免疫情扩散。

  (六)提倡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不聚集等健康生活习惯。提高员工防控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充分认清疫情防控的的严峻形势和常规必要防控措施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七)做好“两节”期间工作安排。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按照“非必要不出京、非必要不出境”原则,工作人员不前往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出差、旅行、探亲。加强“两节”期间人员管理,倡导弹性休假,合理安排调休倒休,引导员工错峰离京返京,保障正常工作开展。

  如未落实上述防控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如: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出现确诊病例等)的,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

  签名:

  日期:

第五篇: 疫情防控个人承诺书

  为进一步发挥广大党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街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五个带头”公开承诺,以此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坚定人民群众团结一致战胜疫情的决心和信心。

  第一,带头站在防控疫情斗争一线。广大党员、干部以身作则、无私奉献,坚定地站在斗争的第一线,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第二,带头挺身而出,不畏艰险。“我是党员、我先上!”在疫情防控最困难、最危险的岗位上,共产党员走在最前面。

  第三,带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广泛发放“明白纸”,引导群众相信科学、增强信心。同时,细致排查人员流动、发热等异常情况,对存在发热等症状的居民,第一时间引导其到指定医院就医筛查,并及时向社区反映情况。

  第四,带头顾全大局,遵守纪律。

  第五,带头坚守岗位,扎实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取消春节休假,不舍昼夜地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