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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书

www.16system.cn 2021-12-12

  范文一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xx)嘉海执民字第15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xx)嘉海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3351271.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浙江振云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浙江浦江龙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

  20xx年10月27日

  范文二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xx)宣中执字第0016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何、安徽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何、安徽制品有限公司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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