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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www.16system.cn 2021-10-03
  采购管理是指对采购业务过程进行组织、实施与控制的管理过程。采购子系统的业务流程图。好范文网精心为大家整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局事业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总局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业务活动的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预算管理的总局事业单位、接受总局财政性资助的其他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效率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为规范总局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

  第七条总局计财司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分别为总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总局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动和管理总局政府采购活动,制定总局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汇总编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上报财政部;

  (三)确定总局政府采购目录以及总局统一采购和采购单位分散采购范围;

  (四)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委托组织总局统一采购,协助财政部实施联合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六)负责向财政部申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的资金;

  (七)负责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资金直接拨付;

  (八)汇总编报总局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信息;

  (九)监督检查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十)负责总局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为总局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计财司委托负责组织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实施;

  (二)接受总局各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分散采购;

  (三)接受总局委托办理特殊情形下的紧急政府采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突发性应急项目、危及安全播出需紧急修复和更新的项目、上级交办的需限时完成的重大任务或紧急事项的采购等;

  (四)接受总局委托,协助建立总局政府采购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条总局各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以财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物资、技术、行政、审计、监察等)密切配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构,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财务主管领导应兼管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总局各采购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上报计财司;

  (二)根据总局计财司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总局统一采购项目,包括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所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

  (三)报经计财司批准,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形下的紧急政府采购;

  (四)负责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如使用单位是所属基层单位也可委托本采购单位),并负责组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合同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做验收纪录;

  (五)负责提供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和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六)负责编报本单位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审核提出招投标评标委员人选(入选资格必须是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副高以上)。

  第十二条总局及采购单位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公布的可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范围内选择。

  第十三条计财司作为总局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采购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部门(总局)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十七条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各采购单位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总局计财司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计财司备案。

  第十八条总局统一采购和各采购单位分散采购,可委托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产产品。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货物验收

  第二十条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使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使用单位是采购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的也可以委托其主管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财政)联合集中采购和(总局)统一采购的合同副本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总局计财司。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涉及联合集中采购和(总局)统一采购的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报财政部和总局计财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验收,由签订合同的单位组织,并需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应当报总局计财司备案。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根据现行规定,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总局统一集中拨付和采购单位分散拨付三种方式。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拨款方式(具体形式有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财政差额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比照财政直接拨付方式。采购单位分散拨付方式,是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和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由总局随年度采购计划一并下达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五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和总局统一集中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凡是使用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拨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的,除财政直接拨付的,由财政部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专户,不再拨给总局的部分外,总局集中拨付的部分由计财司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以及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并拨付到总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不再拨给各采购单位。

  第二十六条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总局和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由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相配合的、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主要是通过检查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从采购计划的编制到采购项目验收的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二)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财务(或财政部)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采购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及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监察部门可根据情况,直接参与巨额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对该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接受总局监察局、计财司的监督和检查。各采购单位在接受本级监察、审计、财务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应自觉接受总局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计财司负责解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局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发包,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工程拆迁费)。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各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总局主管司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工程招标的总局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招标人对其所进行的招标活动负责。

  第九条招标项目必须事先按照国家和总局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报送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投资估算及其他有关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其理由,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活动;凡因情况变化需对已核准的招标方案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进行。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重点项目或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要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内容以及对投标人的要求,应符合《招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局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由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采用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两种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按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经历或曾接受招标业务培训,熟悉基本建设和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组织招标工作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按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规定执行);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状况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包括组织审核投标人技术、商务应标情况与投标工程量清单及标价合理性的能力);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形式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或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报送的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须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如招标人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依法设立的、具备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考虑招标业绩与代理费用等因素。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内容应严谨明确,注重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条款的对应统一,要有利于公平竞争、控制投资和保证工程质量;招标文件不得含有特定投标人倾向或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满足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范围与技术、使用要求(包括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依据《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确定的广电工程等级,一至二等广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投标人应具备甲级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一级施工资质;三等及以下等级的广电工程,投标人应至少具备乙级设计、监理资质或二级施工资质);

  (三)投标报价要求及招标项目规定采用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调整因素和双方共同遵循的价格调整文件类别;参考价格、暂估价格的价差处理办法,补充单价的确认方式;

  (四)设计变更以及其他技术、经济洽商的可调整种类、限额及其确认方式、处理办法;对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式;

  (五)建设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计价、结算方法以及采购、运输、保管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与质量责任及补偿办法;

  (七)工期要求;

  (八)工程款拨付、工程结算规则与方式;

  (九)标段划分情况;

  (十)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

  (十一)有关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价格;

  (二)标底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应力求科学、合理、准确;

  (三)标底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限额内。如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价格上涨或原概算不足等原因,造成标底价格超出批复概算时,必须事先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标底的工程量计算、价格构成、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与标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四章资格审查与开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综合考察;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接受总局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应于发标前进行,招标人可根据需要采取审查资料以及实地考察、走访以往业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总局直属建设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殊需要,按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条件要求,对潜在投标人的以下情况进行资格预审:

  (一)资质状况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二)以往同类工程业绩与评价;

  (三)是否具有与承担本标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与机械装备;

  (四)拟承担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技术素质,以往业绩与评价;

  (五)近年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以及在履约、债务与依法经营方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六)是否具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完成投标资格审查和综合考察后,招标人应编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各潜在投标人资格状况分析及对拟确定“短名单”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应严谨认真,严禁参与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收受潜在投标人财物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包括投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价格构成附件。

  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可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补充;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均视为无效。

  第三十四条总局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并主持;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招投标法》,并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准与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任何人不得修改已在招标文件中确认的评标标准与办法。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列明中标人推荐顺序。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负责人可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第四十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总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严谨、公正廉洁、客观诚实的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有近亲属或经济利益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的人员;

  (四)有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人员。

  评标成员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关系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的评审、比较及中标推荐等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四条评标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方式与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相关技术标准;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及相关合同范本条款;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评标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负责逐项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二);并负责审查以下与投标有关的内容,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对明显低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竞标低于成本报价的;

  (四)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

  (六)其他应作废标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评标的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方法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办法,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12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个中标人,对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根据情节,可给予责令改正、暂停拨付资金。中止招标活动、废除中标结果、取消招标资格等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法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评标过程中发生擅离职守、泄密串标、受贿等违反职业道德、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做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操作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总局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在同一年度内,除特殊情形下的采购外,各采购单位不得对同一采购项目进行两次以上(不含两次)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

  第二章采购组织

  第七条总局计财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分别为总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总局各采购单位应将其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名单,报送计财司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5日内将新确定人员名单报送计财司。

  第九条各采购单位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清单以及有关请示时,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部门业务章代替)并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各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第十一条每年的第三季度,计财司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初步确定总局集中采购项目,在布置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预算的同时,布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计财司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与本单位预算一并报送计财司。

  第十二条计财司审核汇总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后,上报财政部审核。11月底,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与各采购单位复核后,编制正式采购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计财司根据财政部批复总局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在次年4月批复各单位预算的同时,批复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批复之后,计财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并最终确定总局统一采购目录,确定、下达总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总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本年度(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总局统一采购项目和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各采购单位根据总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在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属于(财政)联合集中采购、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计财司(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清单要一并报送软盘)。

  采购清单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用途、具体规格(技术要求)、投入使用(供货)时间、其他要求或需加以特别说明的内容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必须准确、完整、真实。

  计财司汇总(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清单上报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采购单位列入总局统一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除特殊需要外,对采购项目不能指定品牌和供应商,但可提供同类型档次几个品牌供参考。同类商品采购的投入使用时间要相对集中。

  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将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依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

  第四章采购的实施

  第十六条总局政府采购分为(财政)联合集中采购、总局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计财司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要求,负责做好(财政)联合集中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与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采购单位核实商品或项目的具体需求,协助落实(财政)联合集中采购资金等)。

  列入总局统一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或项目,由计财司委托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集中采购。

  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分散采购。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采购、各采购单位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总局统一采购项目及各采购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凡属于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方式。限额标准暂按下述原则执行:

  (一)工程项目按国家和总局现行规定执行;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其他采购项目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广发计字[2001]1020号)的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其中,招标信息可在财政部规定的网站、媒体及总局政府网站上发布)。

  如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或其他采购方式)时,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的范围内选择,同时,应考虑其招标业绩和代理费用等因素。

  第二十条采购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属于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标书)制定完成后应及时报计财司备案(一份)。备案3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即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事先向计财司提出其他采购方式核准申请(政府采购方式核准申请见附表一)。计财司收到申请后5日内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因特殊情形需紧急采购,而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总局统一采购项目(或委托总局政府采购办采购的项目)的谈判小组由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人员由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单位选派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包括所采购货物的产品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要求等)、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邀请函及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事先应对所购货物的性能、参数、型号和市场价格进行了解,并可视情况先开谈判预备会议,确定谈判有关事宜和谈判纪律。

  (五)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的所有报价资料都必须密封。只有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经全部谈判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场验证的情况下,才能同时拆封,任何个人不能私自拆封。

  (六)谈判小组应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标准提出推荐意见并签名确认。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由总局采购办在谈判结束后5日内将谈判备忘录(或纪要)及推荐意见报计财司备案。

  (八)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由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签发成交供应商通知书,同时通知落选人。

  第二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由总局采购办按本原则拟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是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一经确定应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询价小组根据评定标准提出确定意见并签名确认。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由总局采购办于询价结束后5日内将询价记录及确定意见报计财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取,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或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只能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十八条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各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属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合同草案(包括合同附件)应报总局计财司备案。总局计财司收到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单位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第三十三条各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后3日内,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计财司。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其中涉及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中标价格的,必须报经计财司批准。

  属于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合同变更,采购单位必须及时报计财司。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验收,原则上由签订合同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无异议的,验收单位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其中,属于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将验收意见报总局计财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和验收合格意见是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直接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和依据。

  第三十七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要求。并应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六章采购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总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分为统一集中支付和采购单位支付两种方式。

  统一集中支付是指总局统一采购项目由计财司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总局政府采购统一集中支付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采购单位支付是指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自行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总局计财司开设用于统一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统一支付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总局计财司根据批复给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和下达的采购计划,将属于总局统一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预留并拨付到“统一支付专户”,不再拨给各采购单位。

  第四十条总局统一采购项目,需集中支付时,采购单位应向计财司提交付款申请书(统一集中支付申请见附表二)。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以备审核。

  (一)验收合格意见;

  (二)采购发货票复印件(及履约保函复印件);

  (三)供应商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

  (四)总局计财司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计财司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及上述材料无误后,对一次性支付项目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总局“统一支付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对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分期支付给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总局统一采购项目中有需采购单位配套资金的,采购单位应于采购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将配套资金汇入总局“统一支付专户”。

  第四十二条属于特殊情形下的政府采购,且资金未拨入总局“统一支付专户”的,除计财司核准可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外,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5个工作日前,将采购资金划入“统一支付专户”。

  第四十三条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等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属于“统一支付专户”管理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及时缴(划)入“统一支付专户”。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其他资金划还原采购单位。

  第四十五条总局政府采购办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计财司报送采购执行情况,计财司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5日内连同联合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一并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各采购单位通报。

  第四十六条总局计财司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与各采购单位进行对帐。

  第四十七条采购资金统一支付的会计核算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七章特殊情形下的采购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特殊情形政府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政府采购;

  (三)突发性应急项目;

  (四)危及安全播出需紧急修复和更新的项目;

  (五)需限时完成的重大或紧急事项的采购;

  (六)在财政部预算批准前,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七)总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十九条属于财政联合集中采购或总局统一集中采购项目(或目录管理)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单位确定该采购项目为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向计财司提交特殊情形政府采购核准申请(特殊情形政府采购核准申请见附表三)。

  (二)计财司在收到特殊情形政府采购核准申请后5日内提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三)经核准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原则上委托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实施,如确属必要也可准予采购单位实施。

  (四)特殊情形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实施,遵循本规定确定的原则。

  (五)特殊情形政府采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单位应将

  特殊情形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报计财司备案。

  (六)属于财政联合集中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计财司在收到总局政府采购

  办公室或采购单位对此类采购实施情况汇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总局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由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相配合并各有侧重的监督检查制度。财务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主要对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驻总局监察局和总局计财司可对总局政府采购办组织的统一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数额巨大或重要的总局统一采购项目时,应当及时通知监察局、计财司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经总局批准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数额较大或重要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各单位分散采购中数额较大或重要的项目,在组织实施时,采购单位应当通知总局计财司和监察局参与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采购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本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驻总局监察局和总局计财司可随时监督检查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五十五条计财司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并将调查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六条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各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采购结果无效。计财司除责令其改正外,不予核拨采购资金或调整单位预算。主管机关可对其给予警告,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六)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接受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总局计财司取消其进入总局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并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除名。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计财司可向该机构管理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总局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业务的;

  (三)与采购单位或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情形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中国广播影视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参照总局直属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局计财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