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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监督制度最新

www.16system.cn 2021-10-03
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环境卫生监督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渐山村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了使我村的环境面貌得以改变,让保洁队伍工作质量一步提高,让村干部真正重视起村环境卫生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起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卫生包片管理机构。

  二、辖区分为3个片区每位村干部各包一片。

  三、管理范围:1、监督、指导保洁员工作,对所包地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上报。2、负责所包地段的乱堆放、乱贴乱画清理工作等。3、负责组织保洁员村民等清理出现的卫生死角垃圾堆、残土堆等。4、监督、检查各所包地段的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5、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汇报。

  四、两委干部对各自所包地段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天两次即上、下午各一次,检查时间为保洁员未清理完垃圾之前,如发现有卫生问题及时与保洁员联系,重新清理。

  五、村两委干部要对所管地段的保洁员加强管理和指导,及时提出保洁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并帮助其改正。

  六、村两委每天对卫生检查完毕之后,要向村委会主任进行汇报,汇报卫生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七、对上级组织的检查评分,如发现所包地段的卫生出现漏洞或不及格,将依情况对所包片干部以警告处分或责令整改

  渐山村委会

  2015年7月12日

  渐山村保洁员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我村卫生管理力度,提高保洁的工作质量,使保洁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村民服务,创造优质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任务

  1、保洁员的工作任务主要为清运村内的生活生产垃圾、零散垃圾等。

  2、清扫大环境卫生,清理白色垃圾及其它污染物。

  3、清理保洁范围内的污水盆、垃圾池、厕所、并且要做到日常化管理。

  4、清理主要巷路内的积水。

  5、积极配合乡政府、村委会管理工作,并且服从村干部的领导。

  二、工作时间

  辖区内的生活生产垃圾要求日产日清,夏季上午要在八点半之前收完,下午三点之前清理完毕;冬季上午要在九点钟以前收完垃圾、下午二点之前清理完毕;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注意事项

  1、全体保洁员要接受村两委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不服从领导和指导者,村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经济处罚。

  2、保洁员每天按时清理卫生。如有病、事假者,要先与村领导请假,并找好代班保洁员,如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保洁员期间不得汹酒,不得参加和参与任何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纪活动。

  4、保洁员如因保洁工作做得不好而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失分,村将依法进行处罚。

  5、保洁车辆不允许外借和它用,如发现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如车辆及保洁工具丢失者,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折旧赔偿。

  6、一年中,新保洁车的车辆维修费为50元(包括更换零件),旧保洁车辆维修费为120元(包括更换零件),超支部分自付,在规定内的维修结余归个人。

  7、保洁员必须准时参加乡及村召开的保洁工作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村领导请假。

  8、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内发现无故矿工者,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处罚30元罚款,如有第三次以上无故旷工者给予开除。

  9、乡村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保洁员进行奖罚。

  10、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渐山村委会

  2015年7月12日

  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街道辖区各村、社区及保洁公司等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水岸一体化”保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第三方随机抽查、定期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城区按照市、区环卫相关部门《关于道路、公园绿化质量标准》,村(社区)按照街道对村(社区)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严格督查、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以照片取证、现场电话通知形式把检查结果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清理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存在问题,对照考核标准进行整改或经济扣罚。

  环境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城-管理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检查督促的职责。县建设局是管理县城的主管部门,负有实施综合管理的责任。县爱卫办、公安、工商、环保、文广、卫生、房管、民政、交通、电信、邮政、林业等部门及思唐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的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 宣传部门以及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城-管意识,共创文明卫生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承担阻止、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及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六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督促、验收。县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县城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九条 城区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的整洁美观,做到标牌规范;禁止开延伸店、搭延伸棚,门店内必须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禁止把商品放置在店外占道经营;建筑物临街禁止加装防盗网和雨蓬。对已加装的防盗网和雨蓬要逐步取缔。

  第十条 城区临街经营门店必须具备排、倒污水的设施和抽排油烟设施,禁止使用燃煤。临街门店禁止把污物桶、广告牌、桌椅摆放在店外人行道上,禁止将灶具临街摆放,禁止自来水龙头安装在门店外临街洗涮物品,把污水排放在街面上。

  第十一条 县城的所有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牌,临街面必须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高不能低于2米),并加以美化,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禁止在围墙外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冲洗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街面或下水道,渣土必须及时清运,禁止清运渣土的车辆带泥土污染路面。竣工后,应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道路被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城建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凡因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干线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押金,然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不得从事其它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区不得随意悬挂跨街横幅,需设置临街竖幅、广告牌(标牌)、灯箱、墙面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干线设置广告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涂、乱刻。

  第十五条 城区建筑物所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门店及房屋加层。凡需破墙拆窗开设门店及建筑物、房屋加层或扩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动工,竣工后并做到装修、装璜规范,符合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有楼房的单位应在楼体外安装轮廓灯,以亮化、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 城区临街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商店及住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包市容、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确保市容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城区内维修、栽培、修剪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物品等,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干净,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城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整齐有序,禁止乱拉乱接,影响市容。

  第三章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区街道、车站、码头、广场、公园、风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渣、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谈、便溺。

  第二十条 城区的环境卫生实行环卫站、街道居委会分级管理。县环卫队负责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思唐镇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及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室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室内做到窗明桌净、卫生清洁;室外做到整洁有序、阴阳沟畅通。

  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家庭,室内要卫生清洁,室外阳台、公用楼梯过道不准堆放杂物。

  城区内禁止敞放饲养鸡、鸭、鹅、狗、猪等家禽家畜。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要卫生清洁,做到净菜上市,市场开办部门每天都要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确保集贸市场卫生、整洁。

  城区所有商店、摊点、门面、饮食店内必须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经营者要负责周围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准排放。排放三废必须经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

  医院(含诊所药店)、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禁止倒入生活垃圾斗或者不经处理任意排放、遗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共公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物品和含有恶臭气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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